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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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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共犯论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诱使他人堕落从而陷入罪责与刑罚。8三是责任共犯论以与刑法上的法益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所谓诱惑正犯堕落之类的心情的、伦理的要素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基础这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立场看来不得不认为将法与伦理一体化的责任共犯论存在根本性的疑问另外责任共犯论所采的极端从属性立场也有悖现在所公认的lsquo责任是个别的rsquo的刑法原理以及现在日本多数说所支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关于共犯处罚根据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杀人犯因为自己实施的杀人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了以下侵害法益均指侵害或威胁法益他人的生命而被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大致相当于我们所称的实行犯受到处罚教唆、帮助杀人犯的人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为何也要受到处罚这就是共犯处罚根据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过去国外共犯理论通常限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共谋共同正犯的承认与否、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等具体问题的讨论但最近国外学者逐渐意识到共犯处罚根据的问题才是关系到整个共犯理论的基础性的问题。1国内学者在共犯问题上还没有意识到从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重要性故笔者试图进行一些思考以期引起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理论清理
共犯处罚根据的讨论始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德国后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大越义久教授等人介绍到日本。2尽管如今国外刑法教科书少不了都有共犯处罚根据的专门论述但对于共犯处罚根据相关学说的分类不仅不统一而且即使使用同一名称其含义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于大相径庭。3在日本关于共犯处罚根据的学说分类可谓五花八门如分为责任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责任共犯论与违法共犯论可罚性借用论、责任共犯论、因果共犯论与违法共犯论责任共犯说、社会的完全性侵害说、行为无价值惹起说与惹起说惹起说又包括纯粹惹起说与修正惹起说责任共犯说、不法共犯说、独立性志向惹起说即纯粹惹起说、从属性志向惹起说即修正惹起说与从属的法益侵害说即折中惹起说或混合惹起说等等。4虽然分类不同但如后所述各种分类基本上都讨论了未遂的教唆、必要的共犯、共犯与身份、没有正犯的共犯与没有共犯的正犯等问题。从日本最近几年的论著来看比较集中的一种分类是三加三分类法即总体上分为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即不法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即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内部又分为纯粹惹起说德国称之为独立性志向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德国称之为从属性志向惹起说与混合惹起说即折中惹起说德国称之为从属的法益侵害说。5笔者下面按照这一分类进行探讨。
一责任共犯论
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诱使他人堕落从而陷入罪责与刑罚。故责任共犯论又被称为堕落说。责任共犯论的主张可以概括为一是杀人者是因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受到处罚而共犯者是因为制造了杀人者而受到处罚。二是既然是使他人陷入罪责则共犯成立的条件是正犯必须是实施了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这说明责任共犯论在共犯从属性问题上是持极端从属性立场。三是责任共犯论认为共犯与正犯存在质的不同。责任共犯论在二战前是德国有力的学说但在1943年德国刑法改采限制从属性立场后因为失去了现行法的依据而逐渐衰退取而代之的是后述采限制从属性立场的不法共犯论。在德国责任共犯论的代表性人物是Mayer迈耶和Trechsel在日本是江家义男和庄子邦雄。6
责任共犯论受到如下批判一是由于德国现行法采取了限制从属性立场故责任共犯论与实定法不相容。7二是在共犯现象上仅强调责任的侧面但共犯也是一种犯罪不应无视体现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违法性的侧面。8三是责任共犯论以与刑法上的法益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所谓诱惑正犯堕落之类的心情的、伦理的要素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基础这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立场看来不得不认为将法与伦理一体化的责任共犯论存在根本性的疑问另外责任共犯论所采的极端从属性立场也有悖现在所公认的lsquo责任是个别的rsquo的刑法原理以及现在日本多数说所支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9四是从责任共犯论立场出发对于现在判例、学说所一致承认的被害人的参与行为以及多数说所承认的本犯实施的犯人藏匿、证据隐灭犯罪的教唆行为的不处罚问题无法得到说明。10五是从诱使正犯堕落的责任共犯论立场出发本来的结论是必要的共犯和未遂的教唆都是应该处罚的但又认为一律处罚又多少有点不合理于是不得不从与共犯的处罚根据无关的所谓的lsquo立法者的意思rsquo或者别的政策的理由寻找不处罚的根据另外所有者本人误认为是别人的财物而教唆他人窃取的由于他人没有疑义地构成盗窃罪但教唆者本人由于不符合窃取lsquo他人财物rsquo的盗窃罪要件即没有侵害盗窃罪的法益本不应作为盗窃罪的教唆犯处罚但由于其致使正犯lsquo堕落rsquo所以也不得不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这难言合理。11六是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使正犯堕落的责任共犯论用来说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还勉强可以但用来说明只是对已经具有犯意的正犯起促进作用的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则无论如何是很勉强的。12
本文认为责任共犯论从诱使正犯堕落这种伦理的因素寻求共犯的处罚根据背离了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的法益侵害说的基本立场13仅从这一点来说也不能得到支持。而且由于诱使了正犯堕落即使一开始就以正犯止于未遂为目的的所谓未遂的教唆也应得到处罚但是从共犯处罚根据论中因果共犯论立场出发教唆犯也应和正犯作同样考虑即教唆犯的故意也应以既遂结果发生的认识为必要在没有既遂结果发生的认识的未遂的教唆的场合因为欠缺故意故未遂的教唆犯不成立。14另外在必要的共犯的场合按照责任共犯论本来只能得出一律处罚的结论这显然有违现在理论和判例所普遍支持的不可罚的立场。在被害人嘱托他人杀死自己而终于未遂的场合因为受嘱托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日本构成刑法第202条所规定的同意杀人罪的未遂所以被害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又如若认为同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话被害人自己也不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是无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其对象显然是指他人因此在被害人嘱托他人杀死或者伤害自己时并不存在受保护的法益或者说自杀或自伤的被害人作为正犯尚不受处罚作为教唆犯就更不应受到处罚所以在被害人嘱托杀害或者伤害自己时都不应作为教唆犯进行处罚。
正因为责任共犯论存在上述种种缺陷所以责任共犯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今日仅具有史论上的意义已经基本上没有支持者尽管如后所述在本犯教唆等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责任共犯论的残余。15不过国内通说对教唆犯的认识值得注意helliphellip教唆犯就成为一个人的反社会意识迅速膨胀的催化剂教唆犯就是这种以对他人灌输犯罪意图、制造犯意为己任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之于社会犹如病菌的携带者向他人尤其是那些意志薄弱者传播犯罪毒素使社会受到犯罪的感染。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教唆犯是犯罪之病源。明确教唆犯的这一特征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恶劣作用及其所处的独特地位。16又如实际上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教唆犯的教唆实行犯就没有犯罪故意也就不会有该种犯罪发生。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特别是用命令、威胁、强迫等方法教唆的教唆后又提供重要帮助的更是如此。所以审判实践对教唆犯一般都作为主犯处罚。17针对这种言论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很大程度上坚持了责任共犯说甚至比责任共犯说走得更远那么当然会产生责任共犯说带来的类似问题。18应该说该学者的批评恰如其分。正因为理论通说上对教唆犯存在上述认识误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包括雇凶杀人在内的所谓教唆犯通常判处主犯的刑罚即使在同一案件中对于实行犯已经判处了死刑仍会对教唆犯判处死刑。然而与我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尽管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判处正犯的刑罚但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正犯的责任是第一次性的而共犯的责任是第二次性的故正犯是共同犯罪的中心形态。日本刑法第64条规定仅应判处拘留或者科料之罪的教唆犯和从犯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不处罚19所以在日本不仅帮助犯而且包括教唆犯都是较正犯为轻的犯罪类型。20故在某种意义上说国外的正犯与共犯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主犯与从犯。由于被教唆者本身并没有失去意志自由具有完全意志自由的正犯应对自己亲自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承担主要的第一次性的责任。当然若被教唆者已经失去意志自由对教唆犯就不应作为教唆犯进行评价而是应作为间接正犯进行评价从而承担相当于正犯的责任。况且若被教唆者是未成年人按照我国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其进行从重处罚即可。还有对于雇凶杀人案固然其做法本身让人痛恨但毕竟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还是由具有完全意志决定自由的被雇用者决定的故一味地对雇主判处主犯的刑罚甚至于在实行犯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还对雇主判处死刑则不得不说是教唆犯制造了杀人者的责任共犯论思想的残余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共犯处罚根据论”的相关知识。理论清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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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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