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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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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王某赶忙询问吴某情况吴某谎称遭到抢劫并谎称自己完全无法行动要求王某不要追赶先将自己送往医院。分歧被告人吴某与张某的行为性质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二是成立盗窃罪的共犯。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抢劫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暴力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暴力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现实性。关于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14年1月24日王某因欲取现金10万元于是与被告人吴某商定让其次日帮忙陪同取款。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次日张某果然如约而至。王某取款后将现金交由吴某自己则紧跟其后。张某发现两人出来后即对吴某假意用力一推吴某即将现金袋脱手甩出张某一把捡走后快速逃离。吴某因此推力脚步一滑摔倒在路沿造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时不能起身。王某赶忙询问吴某情况吴某谎称遭到抢劫并谎称自己完全无法行动要求王某不要追赶先将自己送往医院。后张、吴二人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被告人吴某与张某的行为性质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二是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抢劫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暴力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暴力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现实性。本案中吴某与张某共谋假意实施暴力抢劫让王某误认为财物被抢劫尽管张某确实导致了吴某轻伤但这个伤害结果是张、吴二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计划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概括性承诺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张某实施暴力也不是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而是想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而演的一出戏。因此吴某和张某不可能成立抢劫罪。
理论界在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上经历了客观秘密说到主观秘密说再到平和手段说。客观秘密说过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已被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彻底抛弃。主观秘密说要求行为人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知晓的方式取得公私财物其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是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随着盗窃犯罪行为样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以主观秘密说来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也凸显出不完善的一面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平和手段说即盗窃只要以非暴力手段未得持有人同意或违背持有人意思取走其持有物即可行为是否秘密或公然与持有关系的被破坏无关。
就本案而言从主观上来讲吴某之所以不自己拿着现金逃跑非要让张某共同来演一出被抢的戏是因为吴某自认为这样就可以不被王某发现而将现金据为己有。在吴某看来采取这种看似暴力实则平和的方式就不会被王某发觉因此根据主观秘密说吴某、张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平和手段说的观点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王某的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将王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也应成立盗窃罪。
此外张某抢走现金并不是猝然争得而是相互配合的结果与其说张某从吴某手中夺走了现金还不如说张某是按计划从吴某手中拿走了现金。因此即便张某不对吴某假意实施暴力而是直接从吴某手中夺走现金也不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的相关知识。分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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