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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有哪些特征

2022-01-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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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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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

牵连犯的特征是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才形成了与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而在具体内容不同的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由于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个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就无从谈起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问题从而也就不会有牵连犯的存在。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财物(目的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方法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窃取财物(目的行为)盗掘古墓葬盗掘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部分文物(结果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例如为盗枪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目的和手段(方法)的牵连盗枪与私藏枪支是目的与原因(结果)的牵连。关于如何判断数行为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主张一是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主张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标准加以判断。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直接关系说即目的行为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直接关系就是牵连关系。三是折衷说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同时兼顾犯罪人的犯意和客观事实。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于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犯罪人的牵连意思为准对于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客观上的通常情况为准。目前刑法理论界比较多的学者认为认定牵连关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当犯罪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认识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实施了事实上具有目的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牵连关系的行为者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只能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例如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但由于具体犯罪情形具有复杂性并不能如此简单的概括。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牵连犯有哪些特征”的相关知识。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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