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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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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为此笔者在此谈谈几点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牵连犯的界定
(一)牵连犯的涵义及成立条件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由此可分为方法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两种形式。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其中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二)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的区别
要成立牵连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实际上牵连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为牵连犯与相似的罪数形态很容易混淆。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但由于具体犯罪情形具有复杂性并不能如此简单的概括。看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学者将一罪划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浅谈牵连犯”的相关知识。牵连犯的涵义及成立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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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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