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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2022-01-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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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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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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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

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这一说法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行为人来说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有牵连关系的数罪都是基于这一个犯罪目的。有的学者将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或由原因行为派生

出来的结果行为是从行为。所以在方法牵连犯中方法行为是从行为目的行为是主行为在结果牵连犯中目的行为也称原因行为是主行为结果行为是从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分法很科学可以明确表现出牵连关系数罪地位的不同以区别于地位平等的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行为人主要是为实施主行为从行为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相对于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第二数罪并罚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行为人犯数罪就应承担数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罚这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第三数罪并罚符合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可作性、统一性。

(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

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

第二中国刑法没有重罪轻罪的明文规定重罪轻罪难以比较如何从一重处断缺乏根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国家规定重罪轻罪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7条规定称重罪者指应科3年以上或终生自由刑之故意行为而言其他之可罚性行为皆为轻罪。前苏联刑法总则7条采用明文例举具体罪名的方式来确定重罪的范围其余罪名可推定为轻罪。这值得我国借鉴。

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具体犯罪构成类型的法定刑为区分标准并根据刑法对刑罚种类由轻到重顺序排列提出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原则

(1)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高者为重

(2)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

(3)上下限相同的以由高到低排列或并处附加刑为重

(4)上下限都不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这种区分很明确但并不是法定的不一定每个法官都采用。所以若从一重处断时重罪的选择就可能不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的相关知识。出来的结果行为是从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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