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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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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辩解其前次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不应认定为累犯原判量刑过重。不同观点潘某的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针对该情况下是否构成累犯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吸收模式的观点在前罪为跨越18周岁连续犯的情形下因存在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除外规定故应将数次盗窃行为进行拆分评价而非一并评价。关于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的除外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回放
上诉人潘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2015年8月14日潘某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且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辩解其前次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不应认定为累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查潘某前科情况在前罪的盗窃犯罪事实中潘某于2007年7月至12月共盗窃18次3次发生在18周岁以前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15次发生在18周岁之后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在量刑时对18周岁前后两部分犯罪均作了考虑针对18周岁以前的盗窃事实予以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潘某前次盗窃犯罪中的大部分行为系在成年后实施故不符合法律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潘某是累犯并依法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潘某的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针对该情况下是否构成累犯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潘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连续犯应按一罪进行处理因此潘某的盗窃行为虽跨越18周岁但所有盗窃行为系以一罪判决且法院一并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故对潘某的多次盗窃行为不能分开评价而是应当以一罪进行评价。本着教育挽救为主的刑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将前罪一并看作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认定为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吸收模式的观点在前罪为跨越18周岁连续犯的情形下因存在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除外规定故应将数次盗窃行为进行拆分评价而非一并评价。此时应以成年为时间分界线在拆分评价被告人成年前犯罪和成年后犯罪的基础上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实施重行为的时间点来确定该连续盗窃行为是否属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如果盗窃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成年之前则不能据此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累犯反之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但能否适用累犯的关键在于发生于18周岁后行为的法律评价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当然解释方法等角度分析只要发生于18周岁后的行为依法可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累犯。
法官回应
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不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除外规定是否构成累犯?对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适用前提是在对部分证据真伪不明、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就本案而言其并非是事实上存在合理疑问或模棱两可而是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如此以该原则一言以蔽之有推诿回避之嫌而非触及问题的实质不可避免的影响公正判决。再者将多次盗窃行为整体评价为未满18周岁人犯罪的处理方法无视18周岁后多次盗窃行为的客观存在不能正确地对前罪多次盗窃行为进行完整地法律评价违背了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吸收模式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适用的盲点如在盗窃犯罪中成年前后的犯罪数额极其接近则难以合理确定18周岁前后行为的主次关系。因此吸收模式的观点不能全面解决此类问题显然该观点只对部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而第三种观点则以尊重犯罪事实为前提从累犯的立法目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运用刑法解释方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中立地评价了犯罪行为在处理结果上也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旨既不放纵也不重判为该种情况下累犯的适用提出了具体解决路径。具体分析如下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特殊预防的目的和精神
累犯制度重在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增强对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之谴责。而未成年人累犯的除外规定则是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累犯的适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出对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分处理的思路而非对18周岁前后的行为一视同仁。
本案中潘某在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其心智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转变的过程中潘某在心智成熟后依然决意继续实施犯罪故对其成年后行为的宽宥余地已经不复存在。法院在量刑时对潘某18周岁前后两部分犯罪分别作了考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符合司法解释特殊预防的精神而后本案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累犯的处理结果也符合累犯设置的立法意图。
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犯罪人裁量执行刑罚时要使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也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本案将18周岁前后的行为拆分评价在处理时又区别对待符合罪mdashmdash责mdashmdash刑均衡关系有效防止量刑的偏差阻止了以偏概全的评价明确了争议部分的评价含量为精确认定累犯打下了良好基础。
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认定潘某构成累犯是举轻以明重的必然结果
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蕴含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潘某在18周岁前后分别实施了3次和15次盗窃行为如果仅评价其成年后的15次盗窃行为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潘某再犯寻衅滋事罪构成累犯无可争议采用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潘某不仅在成年后实施了15次盗窃行为而且在未成年时实施了3次盗窃行为此时反而适用累犯的除外规定则显然违背了常理不符合刑法解释的方法。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前罪系横跨18周岁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能否构成累犯的判断关键在于其成年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单独评价时是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蒋征宇黄伯青伍天翼)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的除外规定?”的相关知识。上诉人潘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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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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