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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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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在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上以危险性说的理论取代过失说以便有效地打击结果加重犯。根据这个定义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结构特征1、基本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犯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但是我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关于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通常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作为大陆法系立法的产物或法律制度的结果加重犯在立法和学说史上经历了有结果责任向意思责任的转化。在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上以危险性说的理论取代过失说以便有效地打击结果加重犯。至今在德、日危险性说的理论是认识结果加重犯本质的有力学说。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危险性理论罪过形式因果关系
一、结果加重犯概述
(一)结果加重犯概念
结果加重犯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根据这个定义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结构特征
1、基本犯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犯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基本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我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
2、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结果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谓独立意义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构成要件的并且有独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结果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缺乏独立的危害行为因此不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系统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结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价的重的结果这种超越性就是它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内的任一要素虽说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并没有改变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质仍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
3、加重结果必须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归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的相关知识。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危险性理论罪过形式因果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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