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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抢劫致人死亡

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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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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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在罪数的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关于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二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四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目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固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五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对于反诉。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六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固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明显特征之一。

七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以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想象竞合犯是择一重罪处罚的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两个主要特征或必备要件

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二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在罪数的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抢劫致人死亡”的相关知识。二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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