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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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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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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期间三次被裁定减刑3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书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书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书建原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的二年七个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决主刑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书建在新罪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周书建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通过后罪判决后附加于后罪成为后罪的附加刑。关于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情被告人周书建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期间三次被裁定减刑3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书建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间采取乘隙、撬门、撬窗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0元及手机、摩托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1240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书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书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书建在原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实行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书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书建原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的二年七个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决主刑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二、分歧前罪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罪在新罪执行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究竟如何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书建在新罪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告人周书建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通过后罪判决后附加于后罪成为后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后罪新罪的主刑虽然周书建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其在新罪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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