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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案件罪数不典型之法律透析

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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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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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后两人下车宁某带头跑到案发现场朝被害人开两枪致其死亡。被告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开了一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铁路公安处敦化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拘留并依法逮捕。2009年5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以青北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关于涉枪案件罪数不典型之法律透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于枪支具有比其它械具更强大的杀伤力以其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能对他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强制和威胁对他人人身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涉枪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犯罪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涉枪犯罪所给予的制裁极其严厉。涉枪类案件中除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12种独立犯罪外枪支被用做犯罪工具类案件例如持枪抢劫、持枪杀人、持枪绑架、寻衅滋事犯罪中使用枪支等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罚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持枪情节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二是将枪支犯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笔者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使用枪支案件中公诉机关出于重点打击持枪犯罪的目的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项罪名指控被告人经过笔者辩护努力最终审判机关接受辩护意见中关于持枪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观点对被告人按寻衅滋事罪一罪予以处罚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拟以该案例为视角全面论证涉枪类犯罪中的罪数问题。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2008年4月1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宁某安排其手下数人各持铁棍、盾牌到本市振兴路如意足吧以宁某本人开洗头房需要小姐让该店提供小姐遭拒绝为由持械打砸洗头房。后犯罪嫌疑人宁某临时联络好友被告人刘某过来帮忙并交给刘某五连发猎枪一只宁某自己另持一只猎枪两人躲在车里观看其他人打砸洗头房状况。后两人下车宁某带头跑到案发现场朝被害人开两枪致其死亡。被告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开了一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铁路公安处敦化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拘留并依法逮捕。2009年5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以青北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笔者受被告人刘某近亲属委托经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笔者对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的罪名存有异议并确定了本案争议焦点及辩护重点。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使用枪支的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能否重复评价?使用枪支的行为是否符合一个独立完整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二、涉枪犯罪的罪数不典型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涉枪案件罪数不典型之法律透析”的相关知识。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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