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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

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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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想像竞合犯的成立条件上看,是形式上的数罪,即外观上的数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与实质的数罪不同,因此,在裁判上是以重罪处罚。事实上,想像竞合犯的主要罪过的个数,往往是复合形式即双重罪过。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过失构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不发生想像竞合犯的问题。关于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紧密结合刑法罪数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剖析了金融领域犯罪非并罚罪数形态的想像竞合犯、集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继续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认为在金融犯罪非并罚罪数形态中,不具有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罪数形态刑法理论立法规定

所谓罪数,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金融犯罪的罪数是指行为人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根据实质的犯罪构成的个数区别犯罪的单、复。在金融犯罪中,法律明文规定构成数罪需要并罚的,只有现行刑法第198条第2款保险诈骗罪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应当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同的金融犯罪,且数罪之间不具有不应当并罚的关系时,自然应当并罚。

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同的金融犯罪时,属于异种数罪的金融犯罪构成同种金融犯罪时,属于同种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理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都存在并罚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罪数形态问题既涉及罪的单、复问题,也涉及并罚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罪的单、复问题是首要问题,它是解决是否并罚的前提。因此,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单、复,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数罪而不需要并罚的问题。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具体说是,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主观上只基于一次犯意的发动侵害数个对象(客体)触犯数个罪名。例如,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其一行为既触犯现行刑法第180条泄露内幕信息罪,又触犯现行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想像竞合犯。

从想像竞合犯的成立条件上看,是形式上的数罪,即外观上的数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与实质的数罪不同,因此,在裁判上是以重罪处罚。想像竞合犯的一行为是基于一次犯意的发动,但并不是说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而是说犯意是一次产生的。事实上,想像竞合犯的主要罪过的个数,往往是复合形式即双重罪过。例如,基于投毒的故意实施的投毒行为,同一投毒行为过失地造成另一对象的死亡。其行为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其主观罪过则为双重的,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在定罪上发生罪过的竞合。该种基于一次发动的犯意而实施的一个行为,可以是基于故意的罪过,也可以是基于过失的罪过。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我们认为,金融犯罪中可以由过失构成犯罪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不发生想像竞合犯的问题。在故意的金融犯罪中,除上述所说的犯罪以外,可以构成想像竞合犯的,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编造的虚假信息并且传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是想像竞合犯,其行为既触犯现行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又触犯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的相关知识。关键词罪数形态刑法理论立法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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