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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

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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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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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从受贿罪本身的构成、禁止重合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分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通过反思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受贿罪的法条关系以及和类案的横向平衡角度受贿罪中后续性的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论处。此处所谓前三款行为即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而第385条规定之罪即受贿罪。至于说是牵连犯在部分情况下是能够成立的但由于受贿罪本身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即使认为是牵连犯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也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受贿罪本身的构成、禁止重合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分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通过反思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受贿罪的法条关系以及和类案的横向平衡角度受贿罪中后续性的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论处。

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数罪并罚牵连犯重合评价重复评价

关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后以犯罪行为来为他人谋取利益时的定性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学说莫衷一是。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从整个刑法的条文结构、类罪的公平、量刑平衡性等宏观角度进行思索才能判断何种理论观点和解决模式更能体现出对不同案件的公平、公正、平等处罚。

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争议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所谓前三款行为即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而第385条规定之罪即受贿罪。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是明确和可行的。但是回顾立法则会发现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曾经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的规定处罚。

(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理论争议

刑事立法上处罚标准的前后不一致和简单变更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困惑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究竟是一个例外性规定?还是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注意性规定?也就是说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因收受贿赂而触犯其他犯罪的场合?

1观点之一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能将其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此种观点认为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新的不同于受贿罪的法益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至于说是牵连犯在部分情况下是能够成立的但由于受贿罪本身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即使认为是牵连犯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也应当数罪并罚。因此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能将普遍适用于其他犯罪。有的学者也认为该条款为例外规定理由却不同其一立法者考虑到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如果在处罚上不明确规定一个标准实践中一般会对其数罪并罚所以对贪赃就可能枉法的场合特别规定从一重罪处罚。其二难以找到合适的理由解释为何要对其作出注意性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的相关知识。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数罪并罚牵连犯重合评价重复评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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