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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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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将为大家介绍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以及绑架罪犯罪形态的内容。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此认定符合结合犯的理论对在绑架杀人的场合结合犯的既遂与未遂取决于杀人的既遂与未遂。也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39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关于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绑架罪犯罪形态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要想认定绑架罪罪数我们首先要对绑架罪有一个了解。绑架罪其实就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绑架罪中有的不仅勒索财物有的甚至杀人这就涉及到罪数了。下文将为大家介绍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以及绑架罪犯罪形态的内容。
一、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
而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请看下文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
1、对绑架杀人罪名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绑架罪的基本行为不可能包含故意杀人行为所以绑架行为之外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由于故意杀人并不是绑架行为本身的情节也不是绑架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所以也不能认为绑架杀人属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将绑架杀人理解为结合犯。如此认定符合结合犯的理论对在绑架杀人的场合结合犯的既遂与未遂取决于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其它原因致使行为人犯意内容发生变化故意伤害、杀死被绑架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小编认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实际上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绑架和杀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绑架行为并不包容杀人行为。对绑架杀人如果只定一个绑架罪有违罪数理论。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的主张。
2、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只定绑架罪。
也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现实中存在的先捆绑抢劫后继续捆绑勒索的情形有别于在绑架过程中临时发现被绑架人携带财物而予以取走的情形。前者是在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又产生绑架勒索的故意属于明显的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阶段后者劫取财物的行为则是绑架行为之必然。
有学者认为前种情形应直接定抢劫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应该按照兼容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200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初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对绑架过程中劫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劫取财物之行为实属绑架行为之必然。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钱财其对第三人之勒索与劫取被绑架人之财物只是一个对象的区别问题。
3、其他有人认为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含有暴力、胁迫等方法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均可按照兼容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来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小编认为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其他罪并罚。行为人于绑架之后故意实施的其他行为并不包含在绑架罪的基本行为之内行为人一般是基于另起犯意实施的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不能被绑架行为所包容也不是所谓的情节或结果加重犯。
二、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
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40条第6项的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39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则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4、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的之后予以出卖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三、绑架罪犯罪形态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
1、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
小编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2、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③。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
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④。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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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绑架罪犯罪形态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有关绑架罪罪数的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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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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