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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在施工名单之列却因施工受伤 雇佣关系成立雇主赔偿

2022-01-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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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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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王泽虽然不在施工人员名单上,但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二者形成雇佣关系为由,判决建筑劳务公司赔偿王泽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1886.60元。2005年11月1日,王泽儿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王泽儿子工资为2300元,6月18日因其父发生意外离开岗位,5个月无法正常工作,扣其工资11500元。2005年12月22日,王泽就其2005年6月16日受伤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建筑劳务公司应当对王泽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关于工人不在施工名单之列却因施工受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50多岁的四川人王泽(化名),在工地从事墙体浇筑工作时被混凝土泵内崩出的橡皮球击中头部,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为此,王泽将工地的承包商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及分包商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王泽虽然不在施工人员名单上,但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二者形成雇佣关系为由,判决建筑劳务公司赔偿王泽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1886.60元。
2005年6月15日晚上6点多,王泽在他人的安排下到丰台区黄土岗某工地从事墙体浇筑工作。第二天早上,其他工人在清洗混凝土泵时,泵内崩出的橡皮球击中王泽的头部。后王泽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颧弓处皮肤挫裂伤,右肩部皮肤挫伤。王泽于2005年6月16日至11月30日住院治疗153天,住院期间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全休两周,不适随诊。2006年1月13日,医院出具证明,内容为: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适时进行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两万元左右。2006年1月27日,王泽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泽住院期间由其子陪护。2005年11月1日,王泽儿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王泽儿子工资为2300元,6月18日因其父发生意外离开岗位,5个月无法正常工作,扣其工资11500元。

2005年12月22日,王泽就其2005年6月16日受伤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2月14日,王泽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撤回了诉讼。2007年4月20日,王泽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建筑装饰公司及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73412.48元。

庭审过程中,承包商建筑装饰公司辩称,王泽与被告公司既无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关系,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将黄土岗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第二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时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和管理责任,经审查建筑劳务公司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当时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检查使用时气泵是合格的;被告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只能对分包商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分包商下的每一个工人进行管理,因此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分包商建筑劳务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与王泽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或者工作雇佣关系,我公司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我公司是经合法审批正常营业的劳务公司,承揽的项目都需要制作人员报表,经备案审核后方可施工,我公司有施工管理人员表和施工工作人员表,该表中没有王泽的名字,甚至王泽提供的所有证人的名字均不在该表中,故王泽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再次,王泽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泽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故王泽与建筑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建筑劳务公司应当对王泽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王泽要求建筑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公司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劳务公司辩称其与王泽无雇佣关系一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建筑劳务公司辩称王泽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节,因王泽曾于2005年12月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应当自其撤诉之日重新计算时效,距本次诉讼尚不满一年,故王泽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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