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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高房价手段之一的房产税扩征需过三道坎

2022-01-0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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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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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对住宅类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被视为调控高房价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近期,房产税这一既有税种的征缴范围可能扩大至住宅领域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目前,这一税种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税。因此,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显然需要划分“房产”和“地产”。而实现有效甄别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基础信息工程。因此,近期专家建言的房产税扩征方案还只是设想,或者是局部地区的权宜之计。在大量基础性工作尚未完成之际,房产税扩征方案在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关于调控高房价手段之一的房产税扩征需过三道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住宅类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被视为调控高房价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近期,房产税这一既有税种的征缴范围可能扩大至住宅领域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此间观察家认为,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要变成现实,还面临区分“房产”与“地产”、改革房产会计评估制度以及有效甄别征税对象等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目前,这一税种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税。如果扩征至住宅领域,必然会针对房屋余值征税,以体现保有税的本意。

但在确定税基时,以目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必然包含土地的价值。而在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下,物业持有者掌握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法定“住宅70年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类租约费用”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之内。因此,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显然需要划分“房产”和“地产”。税基评估应当剔除国有土地涵盖的价值,才能避免重复征缴等问题。

房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也是一大难题。按照市场法评估,房产价值中很难剔除土地因素;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那么房产价值仅仅是钢材、水泥等建安成本。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成本法核算的房屋账面价值逐年折旧,多年后房产便只剩下“残值”。按照这种方法评估,房产税对物业持有者形成的“增量成本”,很可能就与物业费相仿,这显然不符合房产税扩征的初衷,也无法通过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实现调控房价的目的。所以,作为房产税扩征的前提条件,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房屋价值评估体系均应做出相应改革,在剔除土地因素后依然能根据市场法则“还原”房产的价值,从而实现合理征税,增加炒房成本。

房产税扩征后的征缴对象,应当是人均居住面积大幅“超标”的家庭,这包括拥有多套住宅或超大面积住宅的家庭。而实现有效甄别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基础信息工程。

有专家指出,即使仅仅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就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同时,各地民政部门需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婚姻和家庭人口构成数据库。如果牵扯到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还需要各地公安系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而在全国房管、银行、民政、公安乃至劳动部门间实现实时动态的数据库联网,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巨大的资金投入。另外,针对住房保有征收的房产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起征点、如何征缴等技术性问题同样还没有完全解决。

因此,近期专家建言的房产税扩征方案还只是设想,或者是局部地区的权宜之计。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决定了房产税难以“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在大量基础性工作尚未完成之际,房产税扩征方案在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调控高房价手段之一的房产税扩征需过三道坎”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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