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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3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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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这里,两位律师建议委托人方先生于2012年10月14日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土资源厅依法确认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9月27日做出的《回复函》,责令国土资源局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其是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已经向委托人方先生公布了土地登记结果,而委托人申请的公开相关文件等原始资料不属于规章规定公开的范围,因而不予公开。关于安徽拆迁系列之: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回复函,敷衍了事;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决定书,确其违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安徽拆迁系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回复函,敷衍了事;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决定书,确其违法。
【案情简介】
方先生是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其在屯溪区长塘街1号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因区政府进行仙人洞南路改造项目,方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区政府于2012年4月1日在政府网屯溪区政府网站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但是方先生提出的异议却如石沉大海般没有回复,5月5日区政府竟然公布了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初步评估公告。根据这些文件,方先生原本近500平的房屋得到的补偿款只能买个120多平方的房子,这样的补偿标准太不合理。为什么自己在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无人答理?政府为什么可以罔顾被拆迁人的异议而直接敲板定砖,直接公布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为什么不公布详细的评估报告?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强拆我们的房屋吗?如此多的疑问,方先生无法从政府那得知,为寻求帮助,方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委托两位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拿到合理的房屋补偿款。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在同当事人在律所大会议室进行沟通交流后,结合委托人方先生提供给两位律师的相关资料,制定了一个严谨缜密的办案策略。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信息公开,市国土资源局敷衍了事为了核实方先生房屋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决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20、24、26条的相关规定,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仙人洞南路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大卫路,南至长干中路,西至五斗唐巷,北至黄山中路)内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以从中寻找政府相关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点,为进一步的维权寻找有力的法律契合点。
但孰知,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竟在9月27日做出这样的《回复函》:您户位于屯溪区上新长塘巷1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499.57平方米。其非但没有针对委托人提交的申请内容予以回复,而且还答非所问,回避实际问题,不负责任的做出以上《回复函》,明显的敷衍了事。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复议,回复函终被确认违法出现这样的回复结果,两位律师并不感到意外,反而更坚定了两位律师为委托人维权的信念,而国土资源局这样的《回复函》,不正好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政府的这一拆迁过程中极有可能存在违法之处吗?想到这里,两位律师建议委托人方先生于2012年10月14日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土资源厅依法确认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9月27日做出的《回复函》,责令国土资源局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page]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经过两位律师四处奔波,搜集资料和证据,针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辩称提出自己专业的法律见解,以高超的法律运作能力和有力的客观证据,最终使得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在2012年11月30日做出了皖国土资复决字【2012】第10号,确认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27日向方先生做出的《回复函》行为违法。两位律师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虽然这也许是两位律师做出的一小步,但对于委托人维权来说却是一大步。
【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及到的争议点是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否不正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针对这一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其是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规定已经向委托人方先生公布了土地登记结果,而委托人申请的公开相关文件等原始资料不属于规章规定公开的范围,因而不予公开。且其认为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土地所有权资料属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关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待国家、省公布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还认为委托人的其他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能,应向其他有权单位申请信息公开。
虽然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这些辩称看似合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只是出具了一个《回复函》,仅告知委托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499.57平方米。这一回复对于委托人来说毫无意义,对委托人申请的内容其并没有做到分别答复,针对委托人“相关政府文件信息”这一不确定的说法,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在回复函中告知方先生做出更改或补充。虽然市国土资源局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的辩称都有法律依据,但现实中,其确实没有尽职履行职责,对于方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敷衍了事,省国土资源厅确其行为违法合法合理。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怠于履行其职责,以为马马虎虎就可了事,殊不知正是因为其不尽职,才会造成那么多的权利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待遇。[page]
这一案子警醒着有关政府工作人员时时牢记:百姓之事无小事,尽职尽责为百姓服务。同时也建议更多的被拆迁人一旦在政府拆迁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向方先生一样,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胜诉动态安徽拆迁系列之: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回复函,敷衍了事;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决定书,确其违法本所王优银律师、王光辉律师代理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方先生征地拆迁补偿款一案,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对于方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出具了一封《回复函》,最终被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在2012年11月30日做出的皖国土资复决字【2012】第10号中确认其于2012年9月27日向方先生做出的《回复函》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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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0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被誉为“京城维权四杰”之一。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由赵健、陈言均、裴爱英、杨波、王光辉、库建辉等律师组成,承诺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并独创性拆迁维权技巧实战性强,胜诉高于传统行政诉讼模式四倍的征地拆迁“组合诉讼”维权理论的提出者和倡导人。增加补偿效果突出,并作为律师事务所培训拆迁律师的教材。王优银律师有十二年法律服务经验,有过上千起胜诉案件的成功积累,热情服务,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具有极强的危机化解能力;被授予市级“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思维严谨,善于运用独创的方法和独到的见解为客户排忧解难,谋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安徽拆迁系列之: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回复函,敷衍了事;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决定书,确其违法”的相关知识。【案情简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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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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