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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

2022-01-0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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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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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关于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房屋拆迁如何认定非居住房”的相关知识。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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