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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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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解决好拆迁问题,绝不是由某个利益主体决定的,它只能交给法治与民主。那么,小产权房拆迁怎么赔偿?关于主导拆迁的只能是法治与民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主导拆迁的只能是法治与民主
表面看来,这种政府主导拆迁的新模式,是对既往拆迁中出现的错乱关系进行纠错———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变换土地使用人时,理应先完成拆迁再把净地交给开发商。而现实中,政府却省略了这个重要环节,把开发商与拆迁户直接推上博弈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力量贫弱的拆迁户只能被动尴尬地面对强大的开发商,其命运不难想象。
显然,如果改成由政府主导拆迁,无疑意味着现有的拆迁模式将进行一次重大转身,即在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政府将不再扮演过去那个仲裁者的角色,而是将拆迁纳入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亲力亲为地实现。这样一来,拆迁户在很大程度上将不用再去与开发商这样的强大势力进行孤身博弈了。顺沿着这样的思路,政府主导拆迁的模式的确令人期待。
问题是,这一切都置于一种前提假设之下,那就是与民争利的只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换句话说,就是在拆迁问题上,可能做坏事的全是开发商,而政府将完全站在最合理的利益平衡点之上,以客观公正身份,来行使相关权力。行文至此,对于由政府主导拆迁的公正性,相信谁都不敢再抱有足够的自信了。
道理很简单,所有权力的好坏,都不在于由谁来行使,而在于行使者是否受到恰当的约束。拆迁主导权也是一样的,开发商也罢,政府也罢,关键是拆迁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约束,使之不能偏离公平与公正的轨道。做不到这一点,不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财产权,都很难摆脱被任意践踏的命运。
而以往种种拆迁悲剧让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很是暧昧的关系。比如,不久前发生在江西丰城的拆迁株连事件,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某些地方政府把“组织力量”异化成挟裹民权的工具,公然侵犯公民权利,使广大拆迁户合法利益严重受损。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在目前《物权法》文本在“公共利益”界定上尚没有一条明晰边界的情势下,不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剥夺拆迁户应有的权益。
由此可见,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拆迁权由谁主导,而在于谁才可以不做坏事,不会去破坏拆迁中相关主体应有的利益平衡。说到底,解决好拆迁问题,绝不是由某个利益主体决定的,它只能交给法治与民主。一方面,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文本,必须尽快予以完善,避免出现在强势力或者公权力侵犯拆迁户利益时,像《物权法》这样的法律也可能显得一脸无奈;另外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公权力对拆迁户的保护问题,基于当前权力与权利博弈愈显复杂化的现实,要约束公权力,避免其失范来对权利形成巨大的威胁与掠取,民主监督就不能缺位。
也只有在法治与民主的内外控制下,拆迁才能真正被纳入到一个公平与公正的轨道,从而保证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避免种种决绝残酷的拆迁悲剧不会一再地发生。
二、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主导拆迁的只能是法治与民主”的相关知识。 表面看来,这种政府主导拆迁的新模式,是对既往拆迁中出现的错乱关系进行纠错———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变换土地使用人时,理应先完成拆迁再把净地交给开发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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