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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规定

2022-01-0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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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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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关于北京市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北京市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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