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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2021-12-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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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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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关于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王某系临沂市区户口,因市区房价高,无力在市区买房,购买了临沂郊区某村李某的拆迁还建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许诺能给王某办出房产证。后因李某未能办出房产证,王某要求退房,并由李某返还购房款。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看起来是房屋买卖,但涉及了农村宅基地转让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原、被告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房屋及购房款均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的相关知识。原告王某系临沂市区户口,因市区房价高,无力在市区买房,购买了临沂郊区某村李某的拆迁还建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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