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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

2021-12-29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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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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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关于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生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民法典》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权代理将会因不同情形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知识。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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