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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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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已经取消了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的规定。(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进行备案了,因为法规取消了对合同备案的规定,施工合同的需要承担过错的情况包括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情况等。关于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北京建委备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相关法规已经取消了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进行备案了,因为法规取消了对合同备案的规定,施工合同的需要承担过错的情况包括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情况等。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北京建委备案?”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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