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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劳务合同用备案吗

2021-12-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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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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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不仅减少了交易成本,也提高了社会效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招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中“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正式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这一程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关于施工劳务合同用备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需要。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不仅减少了交易成本,也提高了社会效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源自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招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招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中“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正式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这一程序。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双方当事人在根据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签订施工合同以后,现在已经不需要再去相关的机构去办理备案登记了,因为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了,双方当事人只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也合理合法地签订合同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施工劳务合同用备案吗”的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源自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招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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