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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扰得四邻不安 诉请复原获支持

2021-12-2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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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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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等4人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恢复住宅用途。在多次与杨甲等交涉无果后,业主们将杨某等4人起诉到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等17名原告和被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均系许昌市某现代公寓住宅小区的业主。被告杨甲等4人将自己居住房交给许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没有征得张某等17名原告同意,且被告在使用住房期间,使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住改商”问题,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物权法》明文规定,住宅改商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关于住改商扰得四邻不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小区住宅本是用来居住的,可杨甲等人未经四邻居同意,擅自将购买的小区住房租给许昌市某食品公司,杨甲等人的“商住一体化”行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同楼其它业主们的正常生活,不堪其扰的业主联名将杨甲等4人告上法庭。11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等4人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恢复住宅用途。

张某等17户业主在诉状中称,杨甲、杨乙、杨丙和杨丁等4人皆是许昌某现代公寓住宅小区的业主,该公寓小区除一、二层在规划时便是商业用房外,其他均为住宅用房。杨甲等4人搬进小区B座12楼新居不久,便将自己的住房租给了许昌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开始在其住宅房内进行商业经营,且经营规模较大,仅聘用员工就达三四十人之多。期间,所聘用的员工开例会、做操、唱歌,在小区内进进出出,来往频繁,同时相关客户也是人来人往,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权利。不仅如此,上述人员的活动及频繁出入,亦对小区车位、电梯和其他公众设施的使用以及小区治安安全带来实际隐患。

张某等17户业主还认为,我国《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多次与杨甲等交涉无果后,业主们将杨某等4人起诉到法院。

杨甲等4人则辩称,食品公司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无事实根据,自己没有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只是在自己住宅内进行一些接待事务,没有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等17名原告和被告杨甲、杨乙、杨丙、杨丁均系许昌市某现代公寓住宅小区的业主。从2008年2月开始,四被告将自己居住的四户住处交给许昌某食品公司,由该公司从事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销售业务。该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业务接待和开例会、做操、唱歌等活动,在小区内进进出出,致使该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2009年3月20日,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负责人杨甲处以罚款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杨甲等4人将自己居住房交给许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没有征得张某等17名原告同意,且被告在使用住房期间,使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应承担全部责任。

魏都法院民一庭法官说,近年来,住宅用房改成商业用房子的住商一体化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对于“住改商”问题,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指出,相邻不动产的各方在使用不动产时,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明文规定,住宅改商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从法律上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虽然都没有禁止“住改商”的明文规定,却都有不得侵害邻居合法权益的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住改商扰得四邻不安”的相关知识。 张某等17户业主在诉状中称,杨甲、杨乙、杨丙和杨丁等4人皆是许昌某现代公寓住宅小区的业主,该公寓小区除一、二层在规划时便是商业用房外,其他均为住宅用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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