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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

2021-12-2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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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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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被告人陈东在与六被害人的交易过程中,均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其拒绝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过户、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构成违约、故意携带过期婚姻状况证明或证明的复印件等,甚至是无故回避,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陈东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陈东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购房款、定金后,即设法摆脱、回避被害人追问,且凡是被害人汇入其银行信用卡内的购房款都被当天取走。关于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二手房合同诈骗的特点

1、设置合同陷阱。本案中所有买卖双方所签的书面合同条款,均由上诉人陈东拟定,但在合同条款中,出现大量违反《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条款,以扩大己方权利,排除或者限制对方的合法权利,比如:约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冲突、矛盾时,陈东有最终选择权,对合同的条款、词语的含义具有最终解释权;约定买房对卖方的权利需向有关方面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时,买房申请实现权利的期限为合同签署后的一个月内,如在该期限内未申请的,即为自愿放弃主张针对陈东的所有权利;约定买方汇入陈东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为支付房款的唯一给付方式,未按该约定付款的,无权要回已支付的款项。这些无效且不合理的条款,与被害人陈述中“陈东承诺以口头约定为准,不按书面合同操作”相呼应,充分暴露出陈东诓骗被害人疏于审查书面合同,利用这些条款,为被害人设置违约陷阱,从而非法占有对方购房款的主观故意。

2、故意不履行合同。被告人陈东在与六被害人的交易过程中,均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其拒绝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过户、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构成违约、故意携带过期婚姻状况证明或证明的复印件等,甚至是无故回避,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陈东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3、拒不返还房款。陈东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购房款、定金后,即设法摆脱、回避被害人追问,且凡是被害人汇入其银行信用卡内的购房款都被当天取走。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购房款和定金。

三、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建议你看具体如何划分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立案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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