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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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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要由公检法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力,依据法律对罪犯进行惩罚。举报人表示,他们认为此案是合同诈骗,并曾向河北滦县政府及公安局报案,结果,有关人员说,此案不是诈骗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经过第一阶段采访调查,同样的问题摆在记者面前:这到底是一起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被假冒的签名河北省发改委的一纸批文是该案的关键。整个登记注册的过程中,所有张贤的签名都是伪造的,而且张贤本人对注册磐石公司一事毫不知情。关于认定为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语: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一词之差,性质迥然不同。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要由公检法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力,依据法律对罪犯进行惩罚。 日前,根据读者举报,记者赶往河北唐山,对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强兴公司")投资案进行调查采访。举报人表示,他们认为此案是合同诈骗,并曾向河北滦县政府及公安局报案,结果,有关人员说,此案不是诈骗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
经过第一阶段采访调查,同样的问题摆在记者面前:这到底是一起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被假冒的签名
河北省发改委的一纸批文是该案的关键。
2010年8月28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出"冀发改函【2010】345号"文,题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 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复函。"函中称,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原来批给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的,现在企业进行重组,拟将项目投资主体转让给滦县磐石水泥有限公司(下称"磐石公司"),发改委函复同意。
一纸批文,一座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被转手了。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磐石公司有三个股东:赵玉生、李文秀、张贤,作为股东之一的张贤,在无人告知的情况下获得了10%的股份。整个登记注册的过程中,所有张贤的签名都是伪造的,而且张贤本人对注册磐石公司一事毫不知情。记者在唐山采访时见到了张贤本人的签名和磐石公司登记注册时的签名,张贤本人的签名龙飞凤舞,没有点草书的知识看不出是张贤二字,而磐石公司的登记、注册、股东会议文件上,张贤的签字规规矩矩、清清楚楚,一看就是假冒的。签名是假的,张贤本人既没有到场,也没有给他人授权,不知道为什么,滦县工商局竟然给办理了执照。更让人感到奇怪的是,被害方得知此事后,向当地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不但无人理睬,滦县磐石公司的开业典礼反而于2011年3月18日在强兴公司院内热热闹闹地召开了,滦县各级领导纷纷到场。磐石公司在开业典礼后,在滦县宾馆宴请各级领导,并每人赠送大礼包一个。地方政府已知是个非法公司,还要参加开业典礼,这是为什么?
事后,张贤的代理律师给滦县工商局发出举报函,2011年3月底,磐石公司营业执照被滦县工商局收回。这又是为什么?
为何注册磐石公司
记者在唐山采访时,曾询问介入此案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郝际广律师。记者问,如果赵玉生、李文秀二人想独占这个项目,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就可以了,为什么非得拉上张贤做股东,还得弄虚作假。郝律师解释说,张贤是原强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线是以强兴公司的名义申请下来的,如果注册磐石公司和张贤没有关系就不能转移过来,所以磐石公司必须有张贤参与,哪怕只占一点股份。
记者注意到,河北省在发改委复函中确实提到"企业通过股份重组,拟将项目投资主体转让。"如果是项目批文转让,国家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只有转让投资主体,施行股份重组,不是变卖批文才能达到合法化。可想而知,操作者真是用心良苦。再有,二位所谓的投资人也真有本事,能在滦县不经立项就办一家新水泥公司,滦县政府还支持了200亩土地。据知情者讲,没有一定的路子是办不到的。
投资者的承诺
事情的缘由要从2009年强兴公司得到省发改委批复立项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说起。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得到立项是非常难得的。发改委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项目,强兴公司想让项目尽快上马。同时,强兴公司也想从一个私营企业转变成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在2010年初,强兴公司在新的一年里计划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内外扩股增资;二是完成日产4000吨干法水泥生产线;三是建设绿色环保型水泥企业。强兴公司特别强调企业及早实施股份制改造,并提出"人人都当股东,不做打工者"的号召,同时欢迎外来投资者参股,积极做好上市准备。
2010年3月底,在强兴公司兼职的原唐山市委干部刘某某和国企退休人员田某某二人介绍来两位投资人李文秀和赵玉生,并说二人实力很大,也很讲义气,对强兴公司很感兴趣。只要让他们控股,他们可以提供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在刘某某和田某某的帮助下,赵、李二人派人核实了强兴公司的账目,并起草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在协议书里明确规定了赵玉生是甲方,李文秀是乙方,原法定代表人张贤为丙方。在以上文件里,赵、李在协议中做了四项承诺:
第一项,赵、李二人将强兴公司1.6926亿元股本金的90%通过转让支付现金1.5223亿元,分别付给丙方张贤及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以三方转让协议书为证)。
第二项,赵占50%股份,再出资5亿元现金,李占40%股份,再出资4亿元现金,再给丙方张贤1亿元无形资产股份,三方投资总额为10亿元(以投资协议为证)。
第三项,赵、李在投资协议第六条中明确承诺,为丙方偿还债务336255850.62元(以投资协议为证)。
第四项,可由赵、李垫付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担保范围内债务约1.53亿元。并约定丙方须以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名义偿还其经三方确定的债务(以投资协议为证)。
在以上四项承诺下,丙方张贤看到赵、李二人如此诚意深受感动,在赵、李二人的催促下,张贤同意放弃控股权利。赵特地选择了一个吉祥的时间:2010 年4月3日下午17时58分,三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4月7日,丙方张贤在赵、李的要求下,签署了公司章程。
不到20天就翻脸
2010年4月3日签订了协议,如果说按协议规定资金能及时到位,可以说是甲乙丙三方皆大欢喜。赵、李二人得到了好项目,接了一个"强兴"大品牌,后面还有一个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有很好的盈利前景。如果赵、李真正做到诚信,可以说是名利双收。丙方张贤尽管让出了控股权,但还有1169.26万元的股份(占10%),赵、李能承担债务,还投资9亿元现金,并支付1.5亿多元股金,能盘活企业,并得到充足的发展保证,甲乙丙三方真是一举多得,值得庆幸。[page]
谁也没想到,强兴公司法人执照变更到赵玉生后不到20天,在丙方张贤毫无觉察的情况下,赵、李二人态度急变。首先是强兴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张贤对本报记者表示,他当时明确告知变更执照的具体办事人员刘某某和田某某,必须等赵、李的股本金到位,才能办理变更手续。可是赵、李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1.52亿元。在资金没有到位、没有验资报告的情况下,背着丙方张贤,他们于2010年4月7日一天内不知用什么手段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玉生。隔日,赵玉生严肃地告知丙方张贤"你别来公司了,在家呆着去吧。"
张贤向记者介绍,更紧张的情况出现在2010年4月22日。赵、李不但不支付股本金,不做财务交接,也不做企业盘点交接,还开来一辆大轿车(车牌号:冀B47789),下来40多名打手到公司恐吓和威胁。丙方看事态不好,不愿出现恶性事件,被迫离开公司,至今没有做各项交接,强兴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还在丙方手中。最使丙方不能容忍的是,赵、李四项承诺都没有兑现,股本金1.523亿元至今分文未付,银行贷款赵、李未给垫付。丙方未得到股本金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一年多来银行贷款全部逾期,导致多家银行起诉,给丙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县政府不理睬公安局不立案
张贤向记者陈述,在协议承诺均不兑现的情况下,强兴公司原股东张贤、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于2010年10月8日向杨柳庄镇政府和滦县县政府做了书面汇报,请求滦县政府协调,维护协议,依法维权,请给予公正关照。丙方并多次告知赵、李双方,以及刘、田二人及早落实协议规定的各个款项,至今无人理睬。无奈丙方向有关部门及滦县公安局举报,原强兴公司刘某某田某某与甲方赵玉生乙方李文秀内外结合合伙诈骗。但是,滦县公安局至今没有立案。
律师分析
郝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经济纠纷是一方违约,或者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表现违反了双方约定或履行有困难。而合同诈骗是主观故意,在开始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郝际广分析说,是赵、李两方不按协议办理,丙方没有一处违约。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长达一年多至今未支付转让款,等于赵、李没有取得股权。在没有股权的前提下,赵、李在刘某某田某某的配合下,围绕强兴公司所做的一切,均属于内外结合的非法行为,形成了合伙诈骗。
郝律师表示,关于投资金额,三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和章程规定,赵、李二人出资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以上,事实上赵、李二人根本就没有投资15亿元的能力。这就是刑法224条(三)所列举的情况,即许大愿投巨资,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先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然后用小额出资得到强兴公司价值8亿多的企业资产及巨大的收益权。此案纯属利用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诈骗。
郝律师认为,至于2010年4月22日带40多名打手到强兴公司,属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霸占行为。
郝律师分析,注册磐石公司,并把项目转到该公司名下,是为了窃取二期项目的收益权。用200万资金注册磐石公司,彻底脱离强兴公司,并逃避强兴公司债务,实现金蝉脱壳,既坑害丙方又坑害国家。从事实上看,李用小量资金获取磐石公司70%的股份,他是本案的最大受益者。
郝律师根据案情分析,赵、李应该是买通了刘、田甚至有更大的利益承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构成了合伙诈骗。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认定为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的相关知识。经过第一阶段采访调查,同样的问题摆在记者面前:这到底是一起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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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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