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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管辖

2021-12-2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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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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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实践中,以劳务分包为名行施工合同之实的情形比较普遍,是否将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分开来,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辖阶段探究劳务分包的真实履行现状,从而根据客观事实来确定有关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处理时可能有所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是,实践中的情形要远比法律的简要规定来的复杂。实践中,以劳务分包为名行施工合同之实的情形比较普遍,是否将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分开来,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辖阶段探究劳务分包的真实履行现状,从而根据客观事实来确定有关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处理时可能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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