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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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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7日,该企业与该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至此,双方纠纷骤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结算”,显然包括二层含义:一是结算发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结算须经建设银行监督。根据双方合同的此项规定,工程竣工以后,尽管甲、乙双方没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的书面申请,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请,也不应简单地视为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关于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2年初,某市一陶瓷生产企业为适应国际陶瓷市场的需要,扩建一条陶瓷生产线。同年3月7日,该企业与该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造价方面,合同规定:“待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结算”;在付款办法方面,合同规定:“该工程甲方(指建设单位甲)不预付工程款,并实行分段付款方式。”。各段工程完工后,乙方与甲方技术改造办(简称技改办)进行了结算。依该分段结算,甲方累计应付工程款275.24万元。甲方实际上分五十一次向乙方付款251.10万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据此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24.13万元。甲依据合同对前述结算进行了审核,竟然发现甲方不但不欠乙方工程款,而且还多付乙方工程款12.6万元。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该银行的审核结果为乙方多收工程款12万余元。至此,双方纠纷骤起。
由此便引出以下问题:分段结算是能否作为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甲方的行为是否是单方行为?,
【法律分析】
第一,分段结算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经济合同,一是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要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由于技改办主任既不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授权,且事后也未经法院代表人追认,因此其无权变更合同,行使分段结算的权利,其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应当接受国家建设银行的结算监督。
建设银行对该结算进行监督,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结算”,显然包括二层含义:一是结算发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结算须经建设银行监督。根据双方合同的此项规定,工程竣工以后,尽管甲、乙双方没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的书面申请,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请,也不应简单地视为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甲方的委托体现了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
【短评意见】
目前,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颇多,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首先应以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协商解决;其次,如若协商不成,则也应协议委托有鉴定权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第三,如若不能协议委托鉴定,或者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负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还应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法定机构或者有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相关知识。2002年初,某市一陶瓷生产企业为适应国际陶瓷市场的需要,扩建一条陶瓷生产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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