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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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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为公垫付欠款 起诉追偿被判准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私借公用引发的借款追偿案,判决被告公长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时胜垫付款1万元。2004年12月20日,李红将时胜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时胜给付李红借款本息1万元。今年4月4日,时胜将公长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垫付款1万元。关于村官为公垫付欠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村官为公垫付欠款起诉追偿被判准
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私借公用引发的借款追偿案,判决被告公长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时胜垫付款1万元。
1997年3月,被告公长村委会因需要购买水泵等用途,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由时任该村主任的时胜出面从李红处借到现金4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5%,时胜将借来的现金交给了其村支部书记,购买了水泵等物,该村也及时进行了入账。后时胜不再担任该村主任,李红多次向时胜索要借款本息,时胜每次也都带其到公长村催要,但未有给付。2004年12月20日,李红将时胜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时胜给付李红借款本息1万元。由于借款实为村委会所用,于是时胜便多次向公长村委会索要,但遭到了新领导的拒付。今年4月4日,时胜将公长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垫付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拒不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胜的借款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公长村应向李红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公长村未有还款,引起时胜被诉还款,现时胜已经代公长村委会履行义务,故其有权向公长村委会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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