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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2021-12-04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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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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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只向A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8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上述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内容。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2007年5月23日13时35分许,司机彭某群驾驶登记车主为A公司湘J82128号客车(彭某群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B2,湘J82128号客车不在其准驾车型之列)由南向北行至澧水大桥桥面时,与刘某州驾驶号牌为湘J89182号摩托车搭乘李某对向刮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只向A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8000元。经津市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且占道行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群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事发时采取措施不力,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鉴定李某分别构成8级和10级伤残,摩托车受损。

彭某群、刘某州、李某在津市市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载明李某的伤残补助费为62858.2元和摩托车车损费1000元。

2006年9月26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湘J82128号客车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6日止,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5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只垫付抢救费用8000元后对其他损失没有赔偿,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伤残损失50000元和财产损失1000元。

被告B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故不应付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认为:

彭某群无证驾驶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9条抗辩,不承担赔偿死亡伤残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1、A公司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page]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上述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内容。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内容中“其他损失”的范围,依一般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理解,应当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

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仍应赔偿。

5、交强险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九条关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损失中的人身伤亡损失的约定明显有悖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的内容应当无效。

因此,B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格式条款第九条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本案实际伤残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故A公司诉请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支付50000元伤残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费1000元的请求,因属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范围,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B公司给付A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B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判决使用法律错误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保险赔偿金42000元.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相关知识。原告:A公司,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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