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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车祸死亡判为工伤

2021-12-0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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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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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陈骑车从其住处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1月24日,老陈的妻子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北京国玉大酒店拒绝承认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朝阳法院。因此,老陈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事实错误。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老陈系国玉大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大酒店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临时工车祸死亡判为工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老陈是北京国玉大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属于临时工。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陈骑车从其住处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老陈无责任。

2006年11月24日,老陈的妻子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15日,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老陈系工伤。

北京国玉大酒店拒绝承认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朝阳法院。

国玉大酒店的代理人称,老陈系下岗后该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他的劳资、社保关系都应该由原单位继续管理缴纳。因此,老陈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同时,该酒店代理人还称,事故发生日是老陈的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老陈上下班途中。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老陈系国玉大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大酒店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

朝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并没有“途中”必须是必经之路的限定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认定。另外,老陈虽然是原单位的待岗职工,但不能否定国玉大酒店与老陈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免除国玉大酒店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临时工车祸死亡判为工伤”的相关知识。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老陈系国玉大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大酒店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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