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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2021-12-0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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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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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施工人是基于无效施工合同产生,且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其在工程中投入了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根据上述分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相信绝大多数人都并不是很清楚也不了解的,其实它是指那些没有相关资质却在建筑工程中借用他人名义实际施工的承包人,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下面大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实现工程价款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应该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法理和立法宗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合理。故,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可参照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支持;如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请求权,自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是基于无效施工合同产生,且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其在工程中投入了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根据上述分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怎样追讨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人没有如约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主要需准备和运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

在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该类型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明作用:

(1)、证明双方要约、承诺过程,可以上述文件认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2)、该文件已经包含了双方的交易条件,上述文件亦可直接构成施工合同内容;

(3)如果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约定,则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

该类型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明作用:

(1)、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证明工程款的计算标准。

3、工程签证文件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一般认为,它具有以下证明作用:

(1)其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是在施工活动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对具体履约行为进行变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对签证的提出、协商及签署都有规定;

(2)工程签证内容归根结底涉及工程款项的补充计算,故其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3)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对其载明内容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施工计划的变化,是建设工程交易的行业惯例及例行工作。

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这些文件可能具备直接证明力,或者可能由数份文件作为间接证据组合证明施工履行及其与合同约定标准间的比较,同时其又可作为合同性行为成立与否的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规定在法律依据上直接确认了其他工程文件的形式证明力。

5、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

后者包括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记录或决议。这些文件在证明内容上具有两个作用:其一,如果记载内容涉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可以认为具备合同的效力;其二,相关记载内容本身可作为承包合同履行中双方履行行为的直接、间接证据。

6、施工期间的自然条件资料、水电供应等影响施工的环境情况文件、公布的物价指数、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材料法官并不作为直接证据采信而构成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人员的判断、鉴定报告来决定是否采信。

在现实情况下,企业内部有合同管理机构,但基于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或者人员素质问题,承包单位、建筑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资料的主要举证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缺乏有效监控,表现在诉讼中,其无法全面提供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类文件,这就需要举证方代理人或者法官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关注间接证据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专家证人的专利判断意见。所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对合同履行中的证据进行管理和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大律网的专业律师。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的相关知识。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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