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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结算账户有哪些

2021-12-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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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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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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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专业分析

债权结算账户有哪些

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又称往来结算账户,是用来核算与监督企业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账户。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其借方记增加额,贷方记减少额,期末有余额通常在借方。

债权的种类基本包括哪些

债权的种类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1、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指达成合意。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侵权之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受益人(无因管理本人)有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4、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债权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5、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权结算账户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其借方记增加额,贷方记减少额,期末有余额通常在借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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