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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审查认定

2021-11-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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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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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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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专业分析

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诉讼中,时常遇到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而当事人又对其效力持有异议的情况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被告某甲在村内有旧房三间已居住了几十年1990年新村规划时,村委会决定将包括被告两间房屋在内的土地划给原告某乙,并于1992年给原告办理了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称《土地证》)2003年原告欲扩建房屋时,以被告两间房屋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采信了《土地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在对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同时,也对《土地证》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土地证》,二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

案例二:某被告人与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

被告人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中止了刑事诉讼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后作出了维持责任认定书的判决,法院刑事审判庭等待亲子鉴定结果遂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体会:在民事、刑事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时,不可简单地认定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而应先审查其是否具备不可撤销、变更力或者说

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还有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变更的可能如有被撤销、变更的可能,应待这种可能性消灭以后再认定其证据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一经作出

即具有"三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又是应当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的在复议、起诉期未届满之前

其"三力"是相对的、可变的;只有在复议、起诉期均届满后

其"三力"才是绝对的、不变的法院民事、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其实就是要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了复议、起诉期如已超过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对复议、起诉期的审查,应当依照下列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湖南胎儿亲子鉴定所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审查认定”的相关知识。 案例二:某被告人与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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