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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

2021-11-1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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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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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销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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