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保全
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作为拯救债权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债权保全是指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该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这两种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一般担保财产的资力,以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所以仅仅是保全他的请求权。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
保全到期债权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保全债务权到期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保全与诉讼法上的保全不是一回事,两者有以下差别:
第一,两种制度的权利种类不同。债的保全是民事实体权利,具体包括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而诉讼中的保全制度中体现的是程序性权利。
第二,权利标的不同。债的保全的权利标的是债务人的权利或行为;而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控制的标的则为债务人的财产和相应证据。
第三,适用效果不同。债的保全适用后,会导致债务人法律地位发生变动,或者债务人的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消灭,或者债务人的行为无效;诉讼中的保全制度适用后,仅使债务人对相应财产、证据的处分权发生暂时性的“冻结”。
第四,两种制度的价值定位不同。债的保全旨在通过消除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发生不当减损,在行使的过程中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债权人向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制度;而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则旨在对诉讼中可能涉及的财产、证据予以控制,是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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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