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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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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未结算可以起诉工程款吗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进行工程结算的,应当进行结算后,再主张工程款。承包人进行结算后,向发包人发送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相关问答:
一、关于工程垫资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将甲方垫资未到位作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垫资问题的证据,主张当时如甲方没答应在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就不会与甲方签订合同。
根据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要求,“垫资施工”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同时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仲裁庭认为,垫资施工是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违背的,其所侵犯的是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即使在本案中乙方确实建设资金短缺,也应由其自行解决,而不应要求甲方垫资施工。因此,乙方以此主张进行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签订了工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与甲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和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乙方即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和擅自动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使确有质量问题,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因乙方未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方对所谓“质量问题”有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三、关于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
甲方在仲裁请求中要求裁决乙方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付款时间仅约定了“开工时预付十万元,工程进度50%时付六万元,工程进度75%时再付三万元”,但对何时付清未作约定,同时,在工程完工后双方未进行决算。
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仲裁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仲裁庭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并结合实际,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其早应支付,因其未支付确已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清工程款的时间,欠款的数额是在仲裁庭裁决中确定的,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开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明确,故延期付款的责任不应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确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间内不支付,才应产生延期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程竣工未结算可以起诉工程款吗”的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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