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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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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的,若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公司股权分割,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完毕,任何一方对于未分割完毕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
02
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如何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涉及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的规定,处理办法: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转让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股东股东。
(一)首先,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避免影响股东之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被破坏,夫妻间的纠纷解决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和优先购买权。
(二)其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告知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虽不同意转让公司股权,但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有限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03
相关案情
(案情: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男),被告:张某(女)系侯某前妻、隐名股东,第三人:洪某系显名股东,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9年11月4日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经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XX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洪某持有的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33.33%的股份,被告系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隐名股东,占上述股份的三分之一,即占11.11%的股份。
2016年2月28日,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甲方)与第三人洪某(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将持有洪某三分之一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二、甲方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后,甲方在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转让款,乙方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四、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持一份。
上述协议,原告因未经其同意,故于2017年9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以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协议无效。后该案提出上诉,宣城中院以XX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为此,双方为分割11.11%股份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股东有张某国、洪某、王某。
04
原告侯某要求判令:
确认及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的11.11%股份(出资额111.11万元)。
05
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在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隐名股11.11%的股份
06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07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的“被告在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隐名股11.11%的股份”应属于原告与被告共同享有,双方只有对上述股份产生的权益进行分割。现原告男方离婚后主张分割股权,因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尚有其他股东,涉及其他股东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离婚股权分割,是否应当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相关知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转让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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