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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结论,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024-04-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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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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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结算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和法律规定。其中,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备受关注。

一、政府审计结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政府审计结论,是指政府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进行审计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政府审计结论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因此,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

在实践中,政府审计结论通常作为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么政府审计结论可以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政府审计结论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以政府审计结论为依据,要求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然而,承包方认为政府审计结论存在错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合同约定、政府审计结论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政府审计结论存在部分错误,不能完全作为结算依据。因此,法院依据其他证据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了调整。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针对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问题,律师建议如下: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于政府审计结论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合同双方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或更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W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诉吴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原告W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注册成立于美国加州的合法公司,被告吴某某某系原告的首席执行官(CEO)及董事。2008年4、5月期间,原告拟在美、中两国组建技术团队进行项目开发,被告吴某某提议以其设立在中国上海的公司作为操作平台;同年8月,原告决定以吴某某设立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由其组建原告的技术团队进行WMN项目(即包含网络收音机在内的一种网络多媒体终端设备及其运行平台的研发项目)的研发。其后,原告陆续将研发经费汇至被告吴某某指定的账户(其中第一笔70000美元汇入被告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其后的830000美元分次汇入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用于项目研发所需的人员工资及其他相关支出;同时,该项目研发团队的部分人员如某某等人的工资由原告直接支付,被告吴某某在项目研发期间来回美国及其他公干地区的差旅费由其通过电邮向原告申请报销。2009年3月,原告作为权利人将项目研发的部分成果在美国申请专利。2010年8月,经被告吴某某提议,原告决定停止WMN项目在中国上海的研发工作,吴某某也于当月30日向原告提出辞去CEO职务。原告在随后的WMN项目善后事宜中发现被告吴某某未将项目运营期间的真实状况向原告披露,且拒绝了原告审计相关账目的要求;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WMN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中国专利并无偿永久地授权吴某某个人使用。同时,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收WMN项目经费后,在吴某某实际控制下拒绝向原告公开账目并返还多余经费,被告上海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收原告汇付的70000美元后则未用于WMN项目,亦在吴某某实际控制下不予返还原告,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鉴于被告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及标的物所在地都位于中国上海市闸北区(现静安区),原告为此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另因被告拒绝审计,原告受损利益金额仅能根据原告投入经费总额减去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运营费用支出报表记载金额暂计,被告应返还之项目关闭余额亦仅能根据财务报表记录暂计。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1.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首先应就实体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在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后,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涉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点问题,核心是解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最佳利益努力工作,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即不得在公司不知道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自己的有形利益(诸如资金)及无形利益(诸如商业机会、知识产权等)。违反前述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政府审计结论,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相关知识。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 在实践中,政府审计结论通常作为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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