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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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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与前方道路上的石头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事发后,王女士将公共道路管理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27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王女士诉称,其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涉案公共道路上,在看到前方道路上遗撒的石头时尚未天黑,石头在车道间不停翻滚,其已无法避让,遂发生交通事故,因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2700元。某公司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是涉案道路的实际养护负责人,未尽到道路养护的相关义务,应赔偿其车辆维修费2700元。
某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了公路巡视职责,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公路具有相对开放性,一般车辆均可行驶,在涉案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无法预料险情何时出现,更难以做到对路面随时出现的杂物随时清除,但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所管理道路定期清扫、及时清理,不存在疏于养护的情况,亦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驾驶机动车在涉案公共道路行驶,与公路上的石头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引发涉案交通事故的石头属于公共道路上的遗撒物,某公司作为涉案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涉案公路具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巡视记录、巡视车辆巡视视频及音频、巡视车辆事发当天的GPS 轨迹图等证据,某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定时养护巡查和清理,且其养护巡查方式、频率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标准,对事发路段履行了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王女士虽主张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以及养护责任,但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释 法
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涉及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以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
1.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公共道路管理人对进入所管公共道路人员和车辆具有管理维护之法定责任,且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责任为前提。
那么何为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若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则认为其已尽到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之法定义务,无需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证明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需被侵权人证明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过错,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事发路段时段的巡视记录、录像等。
另外,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对责任进行认定时,则对公路管理人的证明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一般需要综合考量巡查方式、巡查时间、巡查频次、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置是否及时、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否得当等。但同时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也不宜过于严苛,应以现有科技水平和一般理性人认知的标准为限,若公共道路管理人已按照规定标准履行监控巡查义务,发现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合理时间内履行清除职责,但依照现有科技手段和设备无法全天候无死角监控到遗撒物遗撒过程从而确定遗撒车辆,在管理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管理人无过错。
尤其是对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高速公路,其具有相对开放性,车流量较大较杂,虽然高速公路管理者能够通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涉案道路进行管理巡视,但也无法预料险情何时发生,更无可能全天候无死角监控道路,在路面障碍物突然出现的情况下随时清除。本案中涉案事故路段为高速公路,考虑到车辆行驶速度快,石子体积较小,即使在监控中也难以看清遗撒的过程,且管理人提供巡视记录、视频、音频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频次履行管理义务,能够证明其发现事故后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故本案认定公共道路管理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行驶过程中遇到遗撒物怎么办?
公共交通安全不可忽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谨慎驾驶,切忌疲劳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以便在发现前方有遗撒物或其他障碍物时留有反应时间,及时躲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保障人身安全,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车辆移动至应急车道或在车后方设置警示牌,提醒后车注意,避免事故扩大,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时固定证据,可以通过联系公路养护人、目击者、附近车辆提供车辆监控等方式确定遗撒行为人,为后期维权做证据准备。
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而言,应制定公路突发险情的快速应急机制,尽可能缩短处置时间,避免小事故变成大灾难,在事故多发路段可以通过增加巡查次数、人手、增加监控设备等方式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
(文中均为化名)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路遇碎石发生事故,能不能让公路管理人赔”的相关知识。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驾驶机动车在涉案公共道路行驶,与公路上的石头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引发涉案交通事故的石头属于公共道路上的遗撒物,某公司作为涉案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涉案公路具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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