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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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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的稳定到位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甲方的资金可能会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进而引发工程停工。对于承包商而言,这不仅意味着经济损失,更有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当甲方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款项时,工程项目往往面临被迫停工的境地。此时,作为乙方的承包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中关于付款和违约的具体条款。通常情况下,合同会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金额以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现甲方资金短缺,乙方应立即与甲方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解决资金问题,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暂停工程施工,并可向甲方提出索赔。
发包人未如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停工,哪方承担损失?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资金的,应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
由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这里的资金一般是指工程款)。
在现实中,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两种,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预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完成约定的工程部分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签字后支付。发包人在计算结果签字后的合理期限内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2.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践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缓建。根据《八民会纪要》第32条、第33条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83条(《合同法》已失效,此处请参考《民法典》第778、803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承包人停工权按依据不同可分为依法停工与依约停工
依法停工:根据有关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发包人需在项目过程中履行一定的行政法律义务,若其违法行为阻碍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影响社会更多主体的公共利益,则承包人有权停工。工程实践中,因发包人违法导致承包人停工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因开工许可不完备引起的停工;(2)因图纸重大变更引起的停工;(3)因其他施工过程中行政许可不完备引起的停工,如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扰民、建筑垃圾处理等。
依约停工:(1)因发包人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引起的停工。《合同法》第269条(参考《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施工是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支付价款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67条(参考《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而采取停工措施。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68条(参考《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转移财产、丧失信誉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承包人有权停工。
(2)因发包人未履行协助等其他合同义务引起的停工。如因发包人未履行“三通一平”义务导致的停工,因发包人地质资料和有关现场资料文件不准确导致的停工,因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不合格导致的停工。
(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知情方应当立刻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害无权要求赔偿。合同一方在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后,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可免于履行该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承包人而言,若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施工活动,有权停工。
建设工程中停窝工损失索赔的合同处理
损失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之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具体而言承包人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三,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况,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一般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损失: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产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需要注意的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承包人要有证据资料证明。
二、承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1、必须要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上表明的施工日期进行现场施工,并按照施工合同上签约的发放图纸时限给发包人。
2、承包人的守时开工是实施工程的最主要确保条件。
3、施工工程的承包人进入了施工现场前,还要做好这项施工工程实施的整个方案,购买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此次施工的场地使用也需要处理,场地是否平整,水电以及道路要保持绝对的畅通安全。这些进入施工现场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
4、承包人随时要面临着发包人的督察,但是发包人督察的前提必须不能妨碍承包人工作才行,承包人也不可以各种理由拒绝发包人随时督察施工工程的进度以及工程的质量。
5、承包人对此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签约的施工合同标准质量来实施。如果施工工程的质量因为承包人的原因不符合施工合同标准质量,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施工合同标准质量合格为止。
三、发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1、发包人也要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工作,和承包人一样。
2、发包人要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开工令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监督到承包人没有按照签约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有权利让承包人赔偿。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原料以及所需要的设备的所有质量需要符合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造成事故的需要发包方承担责任。
4、发包人要对承包人施工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进度随时监督,前提是不能耽误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5、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该及时的对此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时要根据施工图纸以及国家相关标准来验收。
6、最后验收成功后,支付费用。
在面对资金不足导致的工程停工时,除了依法维权外,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乙方可以提出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延长付款期限等替代方案,以减少损失并继续推进项目。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对合作伙伴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避免未来出现类似问题。
当遇到甲方资金不到位引发的工程停工问题时,乙方应根据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积极与甲方沟通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必要时,依法进行索赔,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甲方资金不到位工程停工索赔标准”的相关知识。由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这里的资金一般是指工程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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