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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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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后,败诉判决赔偿,现在联系不上原告,无法把赔偿金给对方.怎么办?
一般可交由一审法院转交,法院不代收又联系不上原告的可要求法院通知原告并记录在案。
被银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贷款),债务人如何让新的债权人进行贷款偿还?
你应该说反了,债权人让债务人偿还贷款才对。
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超过2万亿,不良率逼近2%的红线,而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费时费力,现阶段银行普遍没有充足的技术力量来实现不良贷款的快速回现,所以在传统处置手段中,不良贷款的核销和打包转让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常用手段。
根据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商业银行批量转让(10户以上)不良贷款,需通过持牌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东方、华融、信达),经过几年的发展,门槛被进一步放低,批转的规模降低为3户,受让机构除了国有资管公司,还有地方资管公司也成为合格受让方。
因为我国行政体系内尚无债权登记机构,所以债权的转让在实务操作中主要就是分为几个步骤,完成后,即视为债权已经从银行转让:
1、银行内部封包,确定组包资产,出具债权内评价格,向有资质的国有资管或地方资管发出邀请函;
2、收到邀请函的资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参与银行出让债权的尽调工作,确定组包报价;
3、银行组织公开挂牌,如有2家以上的资管公司参与,则组织竞价;
4、竞得资产包的资管公司与银行签订债转协议,在地区内的法制报或知名度较高的报纸上公开债转信息;
5、资管公司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在报纸上发出催收公告,并对债务人借款合同上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材料,视为对债务人的送达催收;
6、资管公司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针对已判决的案件申请执行,或对已执行的案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上述几个步骤完成后,基本上债权从形式到实质权力的转移就全部完成了。之后让资管公司就完全替代了银行的地位,正常履行借款合同上赋予债权人的权力即可。债务人和保证人无还款能力的,债权人将执行担保物(不动产或动产)用以清偿贷款。
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法院无法执行,债权人上门讨债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的消息,下半年将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将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待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后,可以按制度落实。
在个人破产制度推出之前,我们仍然按照“欠债还钱”的惯例处置债务,债务人终身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现在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不要说法院,就是玉皇大帝也没有办法执行。如果债权人上门讨债,根据债权人的态度自己采取不同的态度。
如果债权人采用威胁,甚至暴力手段,那债务人可以直接报警。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也是违法的。当今社会不是杨白劳那个年代,不要怕债权人把“喜儿”抓去抵债。我不建议与债务人采取直接与债权人进行对抗,但要做好自我防范工作。
如果债权人没有过激行为,就是正常的讨债。那就要正常的沟通,说明自己的难处,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适度还债。事情说清楚了,相信能获得债权人的理解。
债权人来讨债的时候,切忌不能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这容易激怒债权人。债权人被激怒了,可能会情绪失控,做出非理性行为。如果你关注新闻,会看到许多债务人被债权人绑架、杀害的新闻。
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
原则上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都是可以转让的。并且转让这个权利属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意见,不需要获得债务人同意。毕竟,对于债务人来说,基本就是负责履行债务而已。将款项还给张三,还是还给李四,这个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当然,毕竟债权债务也与债务相关。所以《合同法》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那对于债务人则没有效力。债务人可以按照原先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至于债务人根据原先合同约定, 依法享有的抗辩等权利,对于新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并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
不能。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如债务人违约,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尽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权转让对外效力),但不影响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此时债权人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将严重违反债权转让约定。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可以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视为债权人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最高法院有案例支持该观点。
债权人完成债权转让后,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但不排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将债权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权人无法举证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超过2万亿,不良率逼近2%的红线,而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费时费力,现阶段银行普遍没有充足的技术力量来实现不良贷款的快速回现,所以在传统处置手段中,不良贷款的核销和打包转让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常用手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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