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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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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工地安全责任首先由施工单位承担,其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供应商和分包商。施工单位需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建设单位则有责任保证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不得强令或默许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监理单位则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工地施工现场安全职责分工
1.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项目总工负责领导具体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协助安全大检查、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好技术方面的鉴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等。
3. 生产经理和安全总监负责具体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审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教育, 新工人岗前培训,工人调换岗位的安全教育、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防护用品、主持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有关部门及时上报事故统计资料等。
4. 安全部部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安全动态,提出整改意见、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检查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对新工人上岗的岗前培训,调换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参加领导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负责事故的报告及统计工作。
5.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参加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正常情况下,建筑工地的责任事故是连带责任,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人员按照相关责任赔偿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地上出现伤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
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这是说在工厂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比如,工资条或卡、工作证、工作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友证明、找单位要赔偿做个录音等都可以证明。如果能证明,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社保局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按要求填写由社保局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案例分析:
以一起典型的工地安全事故为例,某建筑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工人受伤。调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搭建脚手架,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培训。建设单位在知晓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在这起事故中,施工单位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与法律后果: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受伤工人的赔偿问题,施工单位通常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如果施工单位未能购买工伤保险或者保险金额不足以覆盖损失,施工单位还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风险预防与管理建议:
为预防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确保安全投入不缺失。监理单位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工地安全责任的划分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如果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获取更为专业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地安全责任划分(工地安全责任划分标准)”的相关知识。3,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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