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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赠与给子女新规)

2024-03-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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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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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名义上属于哪一方所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继承、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房产赠与子女后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房产被赠与给子女,该房产就转变为了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使子女尚未成年,其名下的房产也被视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房产就不再属于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自愿赠与儿子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甲女与甲男于198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乙女,乙女与乙男系夫妻。2019年12月7日,甲女与甲男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确认无财产分割无纠纷;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债权。”甲男之父于2018年2月10日报死亡;甲男之母于2019年7月28日报死亡。甲女调取的系争房屋档案材料显示,因室内地坪低,经常漏水,甲男之父于1961年3月就该房屋的修缮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委员会提交零星建筑执照请照单,审核同意将房屋四周竹笆坪改砌1.2米高的砖,上部坪仍用竹笆建筑。1965年4月,其再度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委员会提交零星建筑执照请照单,修建原因或用途写明“1958年购进,原构造用竹笆……(19)60年修理三层换半砖坪……现地石低,时常满水,居住不安,故申请翻建。”甲男方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示,1992年4月,其父亲提交《建房证明》,内容为“兹有座(坐)落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砖木结构3层1幢3间房屋系我所有,房屋来源系我购买,1965年2月无建筑执照进行翻建(办理过建房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另提交《具结书》一份,内容为“兹有座(坐)落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砖木结构全幢部位,共3间,系我于1961年10月以人民币350元契价向XX买受,系我于1965年2月进行翻建办理建房申请手续。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上两份材料均由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XXX委员会盖章证明。

1995年2月,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全幢登记在甲男父亲一人名下。2004年4月26日,甲男父母作为赠与人与甲男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赠与人是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的所有权人,现赠与人宝就受赠人甲男就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人自愿将坐落在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赠与给甲男;2.受赠人甲男自愿接受上述赠与;3.赠与人与受赠人应互相配合,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始得转移;4.赠与人保证上述房屋无抵押或其它权利受限制情况;5.本赠与协议经公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就前述《赠与协议书》于2004年5月28日出具(2004)沪杨证字第1523号公证书。2004年7月22日,系争房屋产权被转移登记在甲男名下。2020年12月6日,甲男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为甲男,明确系争房屋系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三层:17.76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852,981.20元(包含评估价格864,024元、价格补贴259,207.20元、套型面积补贴729,750元);房屋装潢补偿款7,121.76元、奖励补贴合计1,396,800元(含配合签约奖405,000元、按期签约奖438,800元、搬迁奖励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300,0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款总计3,256,903元。甲女与甲男离婚后其户籍未迁出系争房屋。甲男父母生育四个子女。一审审理中,其余三子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言明系争房屋征收权益与他们无关,甲女与甲男方对此均予以确认。

居住情况,甲女与甲男婚后居住于系争房屋并养育乙女,甲女于2010年后长期在外居住,乙女婚后搬出居住,征收前,系争房屋由甲男一人居住使用。在甲女与甲男协议离婚之前,甲女曾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次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除第一次判决未予准许外,后两次甲女均撤回起诉,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准许。在第一次诉讼的(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1784号案件中,甲女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包括系争房屋。在2011年4月11日庭审中,关于系争房屋性质,甲女称:“(该房为)产权房,被告父亲是产权人,被告父亲还健在。”甲男表示无异议。在第二次诉讼的(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3995号案件中,甲女诉讼请求未变。甲男于2012年7月7日出具的书面答辩状中称:“……(系争)房产属答辩人父母所有,答辩人只有居住权。”一审审理中,甲男方提供署名为“甲女,2010年11月15日”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居住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由于长期感情破裂无法生活,故提出协议离婚,本人愿意接受以下几点:1.放弃房屋所有权;2.放弃经济财产权;3.放弃孩子抚养权;4.户口同意迁出杭州路XXX弄XXX号。”甲男方认为该协议已明确了甲女放弃系争房屋权利的意思表示。甲女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意见有所反复,认为自己当时精神状态不佳,但并未放弃对系争房屋的权利。

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甲女与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原系甲男父亲所有,于2004年赠与给甲男并登记在甲男名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甲女与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甲男与其父母于2004年4月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中未见明确的将系争房屋赠与甲男个人的意思表示,当时又系甲女与甲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甲男因赠与所得的系争房屋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关于甲男方出具的2010年《离婚协议书》,首先甲女否认其真实性,其次即便该协议书确系甲女所写,但协议书并未体现双方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无甲男的签名且当时双方实际也并未办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书》并未发生效力。如果从甲女是否系单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看,在出具该协议书之后的2011、2012、2013年,甲女曾三次诉讼离婚并提及系争房屋,当时甲女称系争房屋系甲男父亲所有而甲男对此予以认可,并未据实陈述房屋产权状况,隐瞒了系争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故甲女的前述后续行为可以表明其并不了解房屋状况但并未放弃权利。

同样的,在双方2019年协议离婚时,并无证据显示甲男明确告知了甲女系争房屋的状况而甲女同意放弃系争房屋权利,故系争房屋属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财产,双方就系争房屋的共有状态持续存在。现系争房屋已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转化为征收补偿权益,故甲女有权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相应的征收权益。

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征收前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甲女分得1,500,000元,由甲男予以支付。据此判决:甲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女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三层房屋征收补偿款1,500,000元。

案例解析:

婚后父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江某(男)、张某(女)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江某父母因考虑到江某夫妇的居住问题,遂将其名下一套房屋(某21号房屋)过户到其子江某名下。婚后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6年9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但二人因21号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江某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某则认为房屋为双方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2017年底江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21号房屋系双方婚前江某父母购买,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从2013年10月8日开始都登记在江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在本案庭审中,江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而张某称是赠与双方的。

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当视为江某父母对江某个人的赠与,属于江某所有。张某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予以分割,法院不予采纳、支持。故判决涉案房屋(某21号房屋)归原告江某所有。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婚后,一方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已婚子女,房屋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父母赠与房屋时是否有明确约定清楚房屋仅赠与子女一人所有。

如果父母在赠与房屋时通过赠与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房屋仅赠与子女一人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则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如果父母在赠与房屋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仅赠与子女一人,但房屋却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此时,房屋是否会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但笔者强烈建议各位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时,如果只想房屋归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的,最好在赠与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进行公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如果父母赠与房屋时,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一人所有,亦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赠与房屋时父母有作出过仅赠与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日后子女如果面临离婚问题,则房屋有被另一方分割的风险。除非,双方在父母赠与房屋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对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重新约定。

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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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房产赠与子女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赠与给子女新规)”的相关知识。甲女与甲男于198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乙女,乙女与乙男系夫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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