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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不是能宣告缓刑

2024-03-0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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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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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因其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备受关注。对于这一罪名,不少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关心一个问题:犯下故意伤害罪后能否被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范围较广,从轻到重都有相应法律规定。

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对其居住社区不构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故意伤害罪都能宣告缓刑,必须是判决结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个案才有可能。

故意伤害罪能不能判处缓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根据法医的鉴定,伤害结果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结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如轻微伤或者不构成轻微伤的程度,不宜犯罪论处。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如下:

(1)轻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重伤: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涉嫌故意伤害罪有没有判处缓刑的可能?

答案是有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可见,故意伤害罪如果被依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在律师的辩护下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但是,最终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还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案例分析:被害人谅解才能宣告缓刑?

苏乙经营一家商铺,因物业管理问题对物业公司心生不满。2022年6月某日,苏乙到物业办公室,称物业工作人员张丙与另外一家商铺老板关系“不一般”,并对张丙本人实施言语侮辱。后张丙将此事告知其丈夫郭甲。

次日下午,郭甲到苏乙经营的商铺,质问其言语侮辱张丙一事,并拨打电话报警,双方发生争吵。苏乙用脚蹬踹郭甲,后二人相互厮打,致苏乙肋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构成二处轻伤二级,致郭甲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郭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郭甲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时被害人先动手,其属于正当防卫,愿意积极赔偿,但被害人提出56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其无力承担,一审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被害人苏乙二审当庭自认其经济损失约5000元,其身负两处轻伤,不接受赔偿、不予谅解,要求二审从重判处。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于二审当庭发表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或降低刑期的意见。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以上诉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一、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郭甲在苏乙言语侮辱其妻子后,上门找苏乙理论并发生争吵,案发时双方均情绪激动,未能保持克制继而引发打斗,虽然苏乙先动手打人,但郭甲此时并未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打斗时亦未实际采取措施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激化,而是两次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被他人制止后才停止殴打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上诉人郭甲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害人苏乙因琐事对张丙不满,为发泄情绪,通过言语侮辱张丙,系本案发生的起因,且在与上诉人郭甲争执过程中先动手打人,综合查明的案件起因及双方打斗过程,可以认定被害人苏乙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

三、关于本案应否适用缓刑的问题。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量刑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虑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上诉人郭甲在案发后多次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将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到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足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并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结合本案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二审决定对上诉人郭甲的量刑予以调整,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我们还要强调的是,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所讨论的故意伤害罪是否能宣告缓刑,只是基于普遍情况的分析,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更多的考量。如果您或者您认识的人正面临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更为精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关于缓刑的3个常见认识误区

误区一: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的,不能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不仅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还规定了多种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一般规则,并未排除适用缓刑,理论上有可能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认为,暗含的条件是前罪未被判处缓刑。不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在缓刑判决未生效期间发现漏罪(即“新发现的罪”)——实践中导致漏罪的原因很复杂,或因为犯罪人故意隐瞒、或因为办案机关疏忽或放任,仍属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若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扩大解释为包括“缓刑判决作出后至生效前的阶段”,则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实务中,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大多数被判处实刑,很少被判处缓刑。

误区二: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不能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里强调“发现漏罪”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而发现的主体可以是原办案机关,也可以是其他机关。发现漏罪,说明犯罪分子在上一刑事诉讼程序中未全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过,立法机关并未将此作为主观恶性大的表征,仍将其视为“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现实中,侦查机关在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内已经发现了漏罪,却待考验期满后才将其抓获到案或刑事立案的现象还存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漏罪单独定罪判刑、不并罚,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误区三: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判处缓刑

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为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从体系解释来看,应当对漏罪单独定罪判刑。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一般来说,数罪并罚的处理结果轻于分别判决、分别执行。犯罪人选择隐瞒罪行,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存疑对被告人有利原则”不适用于法律适用争议。若不存在缓刑的消极条件,可能被再次判处缓刑。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故意伤害罪是否能宣告缓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它依赖于案件的具体事实、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态度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判断。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秉持严谨的态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而审慎的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故意伤害罪是不是能宣告缓刑”的相关知识。故意伤害罪能不能判处缓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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