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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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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索赔费用吗
法律分析:工期拖延,就是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的一种。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拖延结算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在发包人有意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可能找理由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的内容和数量,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再送审资料送发报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拖延结算应当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违约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怎么办
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有些不诚信的单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验收,希望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而当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却以质量、工期、保修等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或者反诉,削减工程款金额,以此达到自己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1、发包人是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不得违返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增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五)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
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相关问题
案 情 简 介
2010年8月16日,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材料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
2011年8月25日,材料公司被甲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概括承受材料公司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增加、项目增加、变更减少以及未施工的工程量的情形。项目工程完成后,甲公司至今未组织验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
2013年7月1日,案涉工程已由甲公司实际占有、使用。
2014年5月,建设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甲公司经审核对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双方遂产生纠纷。建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确认建设公司就上述债权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法 院 观 点
甲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甲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迟延支付利息及其金额。首先,甲公司应于2014年8月1日内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至总价的95%,而甲公司至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9572644.1元,约占总价款的73%(19572644.1元÷26976175元),故甲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行为,因此,建设公司关于要求甲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尚欠工程款迟延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其次,关于是否应承担迟延支付利息的责任。由于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期为“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甲公司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7月1日已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约定,尚欠工程款6864007.4元应在2014年8月1日前支付,甲公司至今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支付尚欠
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分如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拖延结算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在发包人有意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可能找理由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的内容和数量,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再送审资料送发报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发包方工程迟迟不结算如何索要工程款?
1、工程若没有结算,当事人要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当事人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及价格。
2、若公司已经结算,对方若不给钱,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索要拖欠的工程款的做法是与欠款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向欠款人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之后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一、拖欠工程款该如何解决处理?
拖欠工程款不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一般来说,只要符合要求的,劳动仲裁庭就会受理;
2、到当地法院起诉。一般来说,法院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如果胜诉了,对方对于结果以及他应付的责任不予理会的话,就可以到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是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局的话,对方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局也没有办法,所以最好也是最方便的就是去法院进行起诉,还有一个原因的话,还可以防止对方在败诉前进行财产的恶意转移,以至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
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1)仔细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验收条件是如何约定的,《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验收设定了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2)如果合同有类似约定,承包人应该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专人送达发包人,并请发包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3)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必须按照专业人士的建议,通过快递、EMS以及公证方式,有效送达。
一、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款的计算日是啥时候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合同的施工时间怎么写
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所以施工合同要写施工的期限,但并不是强制性要求。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包工头拖着不结算怎么办
法律分析:1、先协商 先争取协商解决。
2、拨打12333、12348、12351咨询并获得维权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热线:12333 司法部门的热线:12348 工会组织的热线:12351
3、申请调解 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4、找工会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遭遇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或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工会可以直接出面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协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需要打官司时,工会还会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拖延结算应该有什么办法
律师分析:
在发包人有意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可能找理由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的内容和数量,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再送审资料送发报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发包人违约如何处理,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的相关知识。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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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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