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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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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诉求:肺炎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并发症,不是自身疾病。
案件亮点
因果关系鉴定为轻微,法院没有考虑参与度问题,全额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事故发生时正值凉爽舒适的金秋十月,路边的野花随风摇摆,默默祝福着秋的收获,王先生在上班路上接到了一个电话,得知年迈的父亲出了车祸,这个消息对他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的父亲已经89岁高龄,事故造成父亲锁骨骨折等损伤,肇事小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前父亲身体很健康,喜欢运动,每天跑步锻炼。自从发生车祸后,王先生就开始休假照顾父亲,希望骨折愈合尽快康复,可惜骨折伤口引起发炎,父亲一直发烧。事发2个月后被诊断为细菌性肺炎,王先生每天看到父亲被病痛折磨心如刀绞,心想尽快找保险公司和解了事,安心照顾父亲,不想再因为和对方沟通赔偿事宜耗费心神。
王先生一直努力拼搏,家境也比较殷实,谁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6000元,认为治疗肺炎与交通事故无关,锁骨骨折也是保守治疗没花什么医疗费,王先生愤怒不已。自己觉得不说其他赔偿,医疗费1万多元保险公司应该全部承担才对,一气之下决定找律师维权。
办案经过
王先生咨询了多家律所,经过律师朋友的推荐,律师朋友给他查找了多个法律大数据平台,分析出元甲律所经验最丰富,代理交通案件最多,王先生直接慕名开车来到北京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B座703找到元甲律所办理了委托,元甲律师给王先生进行了风险提示并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王先生与律师讲,这是个小案子,赔偿款不多他也知道,但是他已经下定决心,这场官司非打不可,哪怕赔偿最后还是只有6000元他也认命,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
元甲律师给他讲的一句话,让王先生特别感动!元甲律师说:“律师眼里没有小案子!只要建立委托关系,就必须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于是立刻成立了专案组迅速开会研究案件处理思路。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后续治疗肺炎的费用只愿意承担5%的赔偿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了细菌性肺炎与本案的关联性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作用。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给法官提供了指导案例,庭后又提交了代理词,并且给法官多次沉浸式的电话沟通,从情理上和法律上进行论述。
办案结果
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经过元甲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本案判决结果几乎判如所请,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所主张的轻微作用参与度问题,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小结
当您权利被侵害,犹豫是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您要知道:
您的诉讼请求可能会得到法律支持,也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您的律师也会为您的利益付出加倍的努力,及时找到专业律师维权,保留关键证据,把过程和细节做好了,结果往往不会太差。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吧,希望能够帮助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案例:
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侵权人要求对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结合诉争鉴定意见书,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25日4时,汪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宣城市区某道路实施倒车过程中,碰撞车辆后方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小肠破裂、急性腹膜炎、肠系膜损坏、腹壁挫伤等。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55455.11元。
诉讼中,汪某申请对吴某自身疾病(肠道改变)与肠破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费用中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糖尿病、血吸虫肝病)占比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安徽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吴某肠破裂等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吴某医疗费中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为20.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本案赔偿责任划分的自身疾病问题。本案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作出,载明了事故事实及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安徽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经庭审质证,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结合该鉴定意见,从因果关系上看,对于吴某肠破裂伤情,在事实上即便有自身疾病(肠道改变)的参与,但该疾病没有达到中断交通事故与肠破裂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原则,吴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吴某的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影响不能减轻汪某的赔偿责任。汪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25000元,后经核定,吴某各项损失合计148837.58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赔付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3837.58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通事故伤情和自身疾病如何判”的相关知识。事故发生时正值凉爽舒适的金秋十月,路边的野花随风摇摆,默默祝福着秋的收获,王先生在上班路上接到了一个电话,得知年迈的父亲出了车祸,这个消息对他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的父亲已经89岁高龄,事故造成父亲锁骨骨折等损伤,肇事小轿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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