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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赔偿

2024-03-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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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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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当场死亡的情况,赔偿问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每增加一岁将减少一年的赔偿金额;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则统一按五年计算。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见解

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首先确定一个基准年限,一般为20年。然而,如果死者在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基准年限将减少一年;如果死者在75周岁以上,基准年限将统一按5年计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考虑到不同年龄段人群的生命预期,确保赔偿金的计算更为公平合理。

在责任划分为三七分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将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来说,如果一方被认定为承担70%的责任,那么该方将需要承担70%的赔偿金额;而另一方则需要承担剩余的30%。这样的赔偿分配方式体现了责任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有助于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可能会受到事故具体情况、双方责任大小、保险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公司,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13日6时40分许,被告曹某某驾驶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社旗县Y004(蚂程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苗店镇“赵岗”路段时,与自西向东向北转弯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社旗县公安局对曹某某驾驶的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和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分别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于2021年5月31日分别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转向性能和制动性能均有效,其灯光性能除右前雾灯受损不能正常点亮外,其余灯光性能均有效;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其制动性能、灯光性能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社旗县公安局对孙某某尸体进行了法医学鉴定,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孙某某系颅脑损伤伴血气胸而死亡。

社旗县公安局对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瞬时速度进行了车速鉴定,于2021年6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为:豫R×××××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瞬时速度约为35.3km/h。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第XXX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孙某某驾驶电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孙某某对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提出书面符复核申请,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宛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000342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XXX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公正。经研究决定:维持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XXX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左爱玲、孙晓露、孙晓阳、孙晓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曹玉良赔偿原告左爱玲、孙晓露、孙晓阳、孙晓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18075.78元(348075.78元-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左爱玲、孙晓露、孙晓阳、孙晓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6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左爱玲、孙晓露、孙晓阳、孙晓闯共同负担870元,被告曹玉良负担4806元。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赔偿”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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