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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分包80万工程款该向谁主张,工程层层分包工程款不到位怎么办

2024-02-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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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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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喂~~~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个工程是经过多层分包,现在对方说自己没有支付工程款义务,我该找谁要工程款呢?......”

2022年1月16日下午,北京天用律师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面对施工人马先生的疑惑,天用律师经过与其沟通工程施工详细情况给出了专业解答。

建设工程案件在实际中往往包含了层层分包的情况,合同关系纷繁复杂,有些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都没有弄清楚工程款应该向谁主张,此案件中的马先生即是如此,那么,到底应该向谁索要工程款呢?这还要从案件基本情况说起!

案件简介

2020年北京市某区进行污水改造工程,马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赵某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马先生承包此工程。现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而赵某却以“目前资金困难支付不了”、“自己是挂靠其他公司,没有还款义务”等各种理由拖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80万元。

委托人马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除了上述《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协议》一纸协议之外,并无任何签证单、工作日志等证明工程量的相关证据材料,为了补足有力证据,天用律师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查清楚此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等详细情况,天用律师经过多方专业核查,终于查清了多个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北京某水务局是该工程的发包人,北京某水利有限公司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工程的分包人,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某为挂靠关系。

为了最大限度帮助委托人马先生收回工程款,天用律师将上述赵某、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某水利有限公司、北京某水务局四个主体同列为被告。

庭审中,对方赵某辩称,马先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对应的工程款为170万元,而我方共支付了230万元,已经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了。实际这个工程是自己承包的,挂靠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其公司的资质和名义。

其余三个被告共同辩称,“与马先生没有签订协议,不认识此人,与其三方无关,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因是污水管道工程,天用律师向法院申请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

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施工范围及工程量。天用律师当庭将提前收集到的协议、勘验笔录、照片、质询笔录等有力证据一一列举,对主张剩余工程款据理力争!

法院依照现场勘验结果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所述已支付230万元工程款,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金额。

被告赵某应当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80万元,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赵某的挂靠公司,应当与赵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小结:

通过收集有力证据、层层抽丝剥茧,天用律师让工程案件主体一一浮出水面,不仅支持了全部的工程尾款,还让作为挂靠公司的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后续工程款的执行得到了有效保障!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工程层层分包,拖欠款项找谁要?

2022年6月

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某医院粗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劳务公司又与蓝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混泥土分项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蓝某。蓝某又将部分混泥土施工分包给王某。之后,王某雇佣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2023年5月

蓝某签订载明“某医院项目混泥土班组-王某总金额391685元”的结算单后,仅支付268000元。多次催收无果后,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蓝某支付工程欠款123685元,并要求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公司、蓝某之间因劳务再分包所签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同时,王某与蓝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蓝某接受并支付部分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王某系自然人,不具有劳务作业专业资质,故王某与蓝某达成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本案中,王某无施工资质,存在过错,但案涉项目劳务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故蓝某应按照结算单履行剩余价款的支付义务。王某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多层分包的工程如何主张工程款?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主张工程款还是需要本着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虽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适用情形只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借用资质(挂靠)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程层层分包80万工程款该向谁主张,工程层层分包工程款不到位怎么办”的相关知识。2020年北京市某区进行污水改造工程,马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赵某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马先生承包此工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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