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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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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一直想自己创业的王某和朋友张某开始筹划经营自己的公司。王某有大量的合作渠道和货物渠道,张某善于公司管理,张某妻子懂财务。经过长时间的准备,王某和张某合伙经营的公司终于顺利营业了!
张某妻子也顺理成章地成了合伙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开始的几个月很顺利,公司也很快产生了盈利,陆陆续续的货款开始收回,公司也顺利地运转起来!然而,到了年底分红的时候,王某发现客户支付的货款均未到公司账上,仍然由张某和负责公司财务的张某妻子占有,王某开始向张某和张某妻子索要货款,但是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公司。合伙经营公司为什么张某独自侵占了所有货款?这笔货款能否追回?
王某带着气愤和不满想要将张某和张某妻子告上法庭,接案后,天用律所承办律师仔细查阅卷宗,和当事人王某了解案情后,根据当事人王某和张某、张某妻子的关系,最终确定该案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最佳。
但是立案后,法院告知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让当事人前往公安机关自行立案,但公安机关又说不属于受案范围告知继续走民事诉讼。天用律师多次和法院立案庭沟通,最终以不当得利顺利立案!
庭审中,张某和张某妻子虽认可留存货款的金额,却不承认需要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符合欠款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张某、张某妻子返还合伙公司的涉案款项!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使案件无法顺利立案,这时需要承办律师与法院进行深入细致地沟通,不能轻言放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合伙人侵吞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伙关系终止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当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那么,在合伙关系终止前,合伙人能否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协议约定由肖某个人注册成立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商贸经营,公司运营期间,肖某每年均向其他3位合伙人马某、张某、李某按比例对公司收益进行分红。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四人因合伙事务发生异议,合伙人之一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比例分割四人合伙资产280万元。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尚未进行清算终止,合伙人之一马某提出分割四人合伙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说理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清胜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法院依法裁决正确无误。
本案中,2021年3月,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共同签订出资协议,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合伙行为。2022年12月,在肖某和马某、张某、李某四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四个合伙人既没有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给予清算,合伙关系更没有终止,合伙人之一马某提出财产分割要求,不仅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合伙关系期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追回方案”的相关知识。庭审中,张某和张某妻子虽认可留存货款的金额,却不承认需要返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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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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